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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老闆守財有道 設公益基金節稅買自家股票

2009年06月06日 15:0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會計業人士揭秘,臺灣的企業大老闆節稅有方法,透過捐助給自己掌控的公益基金會,合法節稅“利人又利己”,甚至基金會還可買進自家企業股票,鞏固經營權。

  報道稱,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身後的財産要被課徵多少稅,頗受外界關注;此外,王文慶長子王文洋在美國打爭産官司案,王永慶在海外約80億美元的資産因此意外曝光,也讓臺灣企業家慣用的海外置産及佈局手法受到矚目。

  臺灣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曾嘉文表示,企業大老闆節稅常常用到公益基金會,不論是捐助給慈善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文化基金會均有助於節稅。因大老闆捐錢,所得減少,稅自然繳得少,但錢還是在大老闆自己掌控的公益基金會裏。

  曾嘉文説,當然有些大老闆是被發現逃漏稅,眼看就要東窗事發,趕快將原本漏報而未被正式舉發的部分捐出,這些錢就可以明正言順的節稅。

  他説,大老闆捐錢給自家掌控的基金會,能否百分之百完全有效的節稅,仍須視主管機關審核態度;但捐錢自家基金會做善事,利人利己確有節稅效果。

  大老闆捐錢給自己能掌控的慈善基金會,或教育基金會,再以基金會名義買進自家企業股權,既可達節稅效果,又可進一步掌握公司股權,對大老闆而言是兩全其美。

  對此,曾嘉文強調,在臺灣,公益基金會的投資行為不算“支出”,屬於財産轉換行為;買賣股票、房地産均屬常態。當然買進自家企業股票,支援大老闆出任自家企業董事長也不“違法”。

  他指出,在臺灣,外籍人稅率較臺籍人低,所以許多大老闆利用假外資持有自家公司股票,在分配股利時,即便金額龐大,亦可享有外籍人20%課稅標準,不必適用臺籍人最高課稅40%的高標準。

  大老闆將財産信託,也是可行的節稅方法,曾嘉文指出,大老闆是委託人,將財産委託信託機構,即受託人,至於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如果是生前信託,受託人是他人則課贈與稅,稅負相對較輕;若去世後信託則須課遺産稅,稅負較重。

  曾嘉文説,臺灣的“遺産稅法”既採屬人,亦採屬地主義,在屬人主義原則下,過世的大老闆是臺籍人,對於他的海外資産仍須課稅;屬地主義則不管是臺籍人還是外籍人,只要遺産在臺灣,被繼承就須課遺産稅。(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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