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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方諷施明德“牛郎”案 二審判賠百萬(圖)

2009年02月18日 08:4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林一方罵施明德(圖)是政治牛郎,法官判賠100萬元。臺灣《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台灣網2月18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因製作非常光碟聲名大噪的林一方,3年前罵“倒扁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是“政治牛郎”,被施求償2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臺灣“高等法院”昨仍判林敗訴,改判賠100萬元,並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林一方是2006年8月12日高舉“228紀念碑不容政治牛郎污衊”廣告牌,在228公園抗議施明德,並罵施是“政治牛郎”,而遭施控告公然侮辱罪並求償。

  一審認定“牛郎”等同男妓,有污衊的意思,判林要賠施600萬元,並在10家報社登報道歉。林不服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昨仍判林敗訴,惟考慮雙方財力,改判賠100萬元,並在四報登報道歉。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還特別根據辭典,解釋“牛郎”是指從事色情陪酒的男子,用語源自1969年美國電影《午夜牛郎》(Midnight Cowboy),該片情節描述“牛郎”為男妓的故事,後來成為男妓代稱,與妓女同有貶低、污衊之意,因此認定林一方嚴重妨害施明德名譽。

  對此,施明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臺灣社會對人格不太在乎,法庭對妨害名譽的判決多是輕判,無法遏止歪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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