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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檢察官當庭提示兩項新罪 讓陳水扁進退失據

2009年01月19日 23:0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今天在陳水扁案開庭時,提示陳水扁的犯行另構成借勢勒索及非主管職務上圖利罪。檢方表示,提示新罪並非追加罪名,但讓被告進退失據。

  報道稱,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林怡君於今天一開庭陳述起訴要旨時,即指依照起訴書事實欄內容,陳水扁在龍潭案還涉及“借勢或借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罪”,以及“非主管職務上圖利罪”,不單只有原起訴的職權收賄罪。

  在聽到檢方新增兩項罪名後,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石宜琳、洪貴參多次起身提出異議,陳水扁也堅持站著答辯。

  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勤綱表示,檢察官看陳水扁在3次羈押庭時,屢屢提到其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時沒有財經事務職權,檢察官基於起訴書中同一事實,提醒陳水扁與委任律師,這樣的答辯只是抵擋職權收賄罪,但有可能反陷入前述2項新罪。

  另一負責公訴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檢察官公訴的職責是證明犯罪事實,同時提醒審辯雙方訴訟程式中的法條適用範圍,檢方今天當庭提示2項新罪,除有提醒被告、確保被告訴訟防禦之外,也是提醒合議庭在本案有變更適用法條的空間,不是追加新罪名給陳水扁。

  林達表示,先前與臺檢方特偵組討論陳水扁案公訴策略時,他的這項策略就獲得特偵組檢察官支援,認為辯方顯然就是主打“臺灣地區領導人沒有主導財經政策職權”,提出2項新罪名可以攻辯方一個措手不及,他認為從今天辯方律師的反應來看,公訴檢方策略效果已達,日後也可讓辯方進退失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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