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臺北地院今天召開陳水扁羈押庭,臺檢方論述時指被告與律師混淆犯罪事實。特偵組檢察官林嚞慧強調,“特別費”與“機要費”不能混為一談,並舉證指陳水扁利用職務之便貪污。
據臺媒報道,陳水扁在庭訊答辯指出,單是辦理6項所謂“機密外交”、9項重大支出,總額就已超過臺檢方特偵組起訴認定的貪污1.1億元(新台幣 下同),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被認定無罪,那麼他的“公務機要費”也應該無罪。至於南展館與龍潭購地兩案,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不能因為自己只是關心“政府”施政效率,就視為利用職權收賄。
林嚞慧論告表示,“機要費”是公款,陳水扁在臺灣地區領導人任內也承認,“機要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2003年3月6日後,“機要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代替核銷。
林嚞慧表示,“機要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佔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馬英九辦公室既已認定“機要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泄密的問題。
林嚞慧還表示,陳水扁雖然沒有開口跟臺泥董事長辜成允要求4億元,但他利用臺灣地區領導人的權勢向臺灣行政部門施壓,使得原本被臺灣行政部門反對的龍潭購地案,後來獲得批准。
林嚞慧説,臺灣行政部門花公款100億元購買土地,被告陳水扁卻在背後收取佣金,而4億元佣金中的600萬美元,被告利用親友間賬戶層層轉匯,就是在隱匿不法所得及典型的湮滅證據。(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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