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日前採信陳水扁隨扈小組人員證詞,認為陳水扁所有行程都登錄于行程表,無逃亡之虞,因而第二次對陳水扁裁定無保釋放。臺“高院”昨天在裁定書中指出,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佔春根據一紙與陳水扁行程完全無關的“玉山警衛組勤務編組表”,就認定陳水扁不可能脫離隨扈而有機會逃亡,採證有違倫理法則。
報道稱,12月18日,臺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佔春二度審理是否羈押陳水扁時,特偵組檢察官指出陳水扁在今年7月24日、8月15日到特偵組應訊,都沒有帶隨扈,勤務中心的重要工作日報表及警衛路線表也都沒有相關行程的護衛記載;另外陳水扁到苗栗參加法會及到黃姓少年家中算塔羅牌,也沒有帶隨扈,臺安全部門的相關報表也未登載。
當時周佔春在法庭上詢問陳水扁的隨扈張春波有無此事,張表示不會任由陳水扁單獨外出,陳水扁去哪,隨扈一定要跟隨,除私密性的行程外,所有行程都會登錄在行程表;周佔春要張春波在退庭後立刻將相關數據傳真給法院。
隨扈後來傳了一份“玉山警衛組勤務編組表”給臺北地方法院,事後周佔春在裁定書中,對隨扈的傳真數據內容只表示“附卷參佐”,完全沒有説明隨扈記錄的狀況,就徑行認定臺檢方的主張難以採信。
臺“高院”特別針對這點駁斥周佔春的裁定,“高院”指出,隨扈僅負責陳水扁的安全維護,並沒有監管陳水扁或強制行動的權力,陳水扁去特偵組應訊及參加苗栗法會、到黃姓少年家等行程,特勤中心提出的重要工作日報表及警衛路線表都沒有記載,地方法院的認定明顯與事證不符。
臺“高院”裁定指出,特勤小組人員傳真到地方法院周佔春合議庭的數據,是與陳水扁行程無關的“玉山警衛組勤務編組表”,地方法院竟採用而認定陳水扁不可能支開隨扈趁機逃亡,其採證有違倫理法則。(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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