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19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2005年臺新聞部門停播東森新聞S臺近一年,因為新聞部門廣電相關業務已經移交給臺通訊傳播部門負責,東森華榮傳播公司向通訊傳播部門提出賠償,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通訊傳播部門應賠償3億4869萬9894元新台幣。
報道稱,東森新聞S臺2005年間遭臺新聞部門以“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高達26.1%,與營運計劃之規劃不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等情節較嚴重者居多”為由,處分不予換照,停播近一年。東森S臺提起訴願成功後,再提出賠償。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當時臺新聞部門主管姚文智接受媒體訪問時,出現“東森S臺為東森新聞臺之代罪羔羊”等言詞,可認為姚文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且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形同判處業者“死刑”,就算決定處分不換照,也應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
此外,判決書中也指出,臺新聞部門在審查東森新聞S臺新聞節目比例時,僅調查20天的節目表,過於草率,因此判決臺通訊傳播部門應依相關規定,賠償東森華榮傳播公司3億4869萬9894元,全案可再上訴。
由於法院認為當時的臺新聞部門主管姚文智在停播決策過程有故意過失,因此臺通訊傳播部門在賠償東森之後,也可以轉而向姚文智求償。不過臺通訊傳播部門方面強調會上訴到底。(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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