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9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法院昨天傳喚陳水扁出庭作證,查的是泄密及隱匿公文案,但從庭訊過程來看,似乎“主客易位”,查泄密好像變成查洗錢,但合議庭目的,是借詰問陳水扁有關陳家洗錢、資金轉匯過程,厘清和葉盛茂泄密有無關聯性,以調查葉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否和保官位有關。
報道指出,任何犯罪涉案人,一定有其犯罪動機和目的。葉盛茂為什麼兩度把陳水扁家族洗錢情資公文面報陳水扁?這是葉盛茂隱匿扁家洗錢公文案最重要、也最該調查的疑點。
遺憾的是,臺北地檢署當初偵查葉盛茂隱匿公文案,就葉的犯罪動機,並沒有深究。直到全案移送法院審理後,法官愈查案情愈勁爆,且懷疑葉盛茂兩度泄密,是否和保住“調查局長”官位有關,不然何必交付陳水扁家人洗錢情資。
報道稱,為了查明葉盛茂泄密動機和目的,合議庭向臺檢方特偵組取得陳水扁家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後,昨日在訊問陳水扁時,才特別就陳水扁家使用人頭戶、匯款海外的過程,大致訊問。一度問到陳水扁差點瞠目結舌,不得不思索一陣後才回答,卻説出“這不是我的錢”的話。讓法官質疑財産所有權,“不是大一法律系學生都該懂嗎?”讓在場者聞之莞爾。
葉盛茂的泄密案,會讓人覺得好像在特偵組之外,法院也在辦陳水扁家洗錢案,正是為了調查葉盛茂交付洗錢情資、公文,是否和陳水扁有關,兩人有無犯意聯絡的“共犯關係”,也是要厘清的重點。
報道指出,未來如果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和葉盛茂共犯,就會在葉盛茂案宣判後,依“刑訴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的義務告發規定,向檢察官告發陳水扁犯罪,這時陳水扁才會轉變成被告。(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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