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當局擬出新規:公務人員財産來源不説明或判三年

2008年09月18日 09:1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行政主管部門今天有望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務人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産説明義務罪”,對疑似貪污犯罪公務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課以公務人員説明財産異常增加的義務。此項規定未來若在臺“立法院”審議通過,臺當局公務人員對於異常增加的財産不説明或説明不實,最高將處三年有期徒刑。

  報道稱,召集協商研討的臺當局“政務委員”高思博強調,此罪名的增訂,將能發揮嚴正打擊貪腐的作用,並提供檢察官辦案更多可以使用的工具,可望緩解過去偵辦困難。

  臺灣法務主管部門“次長”黃世銘日前説明,增訂該規定後,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三年內,若財産增加總額超過公務人員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檢察官可令其説明這些增加財産的來源。如果公務人員不願意説明或説明不實,增訂的條文準備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章潘)

  更多內容請關注臺灣頻道 >>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張攀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