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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首件因徵性伴侶遭判刑案例即將執行

2008年08月11日 09:2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11日消息 島內32歲的刺青師傅“阿森”上網留言“徵性伴侶”卻換來3個月的徒刑,成為全臺灣地區首件因徵性伴侶遭判刑的案例。據臺媒報道,該案將於本週五執行,表示不服的阿森則稱不排除聲請“大法官”解釋。

 

  據報道,阿森家住臺北市,與妻子離婚後,去年在島內網站“UT網際空間”留言,提及“想找位單純長期無壓力的性伴侶,我1976年生身高172體重75至80期待認識你”。隔天,阿森就接到彰化縣員林警分局電話,要求到案説明。他開車南下後,才知被列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告。警察説,他在網上的留言是“猥褻文字”,只要坦白承認,罰個掃地、做義工之類的就沒事了。

 

  阿森説,他不懂法律,就簽名認錯,上法庭時,他問檢察官這案子會怎麼判,檢方也回答承認就沒事,他就承認有上網留言,但否認想性交易,卻還被判刑3個月,可以罰金1000元(新台幣,下同)易科1天。阿森説,他“徵性伴侶”的交友留言並非想買春,竟被判刑,他不知該怎麼辦,已拖過上訴期間,全案已確定,檢察官要他在8月15日到案,他籌不出9萬罰金,只好努力刺青賺錢,否則就只能坐牢了。

  據臺媒指出,檢警原認定阿森的“徵性伴侶”留言是猥褻文字,檢察官將他依散佈猥褻文字罪起訴,但臺北法院審理認為,這段留言不算猥褻,但有“暗示性交易”意涵,因此改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散佈暗示性交易訊息罪”判他有罪。法官認為,只要散佈訊息,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者因此訊息而産生性交易慾望者,即構成“散佈暗示性交易訊息罪”,最重可判5年及並科100萬罰金。(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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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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