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臺南之狼”郭全寶
台灣網2月2日消息 “臺南之狼”郭全寶涉嫌從1996年到1999年間相繼犯下強盜和性侵11名婦女案,臺南“高分院”更八審依連續強盜性侵罪名判他死刑,合計郭全寶在一二審前後共被判10次死刑,臺“最高法院”卻遲不作出定讞判決。
據臺灣媒體報道,多名受害人在法院審理時出庭,懇請法官趕快結案、判郭全寶死刑,她們很受傷,要求不要再傳喚受害人出庭了。
判決指出,郭全寶(44歲)于1996年4月21日淩晨4時侵入他人住宅,持刀抵住熟睡中的女屋主表示“要搶劫,如果合作就不會傷害她”,他用膠帶矇住女屋主眼睛,用尼龍繩綁住雙手,在屋內搜刮財物無所獲,轉向性侵女屋主得逞。
此後,郭全寶以類似手法持續在臺南縣市地區犯案,法官認定有罪的最後一案為1999年6月25日淩晨4時許,郭全寶在某住宅搶劫翡翠戒指與藍寶石各1隻、勞力士表2隻及4000元新台幣,劫財後同樣性侵女屋主後離去。
臺南“高分院”更八審合議庭法官認定郭全寶從1996年到1999年間前後犯案14件,性侵女子多達11人,連讀小學的幼女都難逃他辣手摧花,令人髮指。當時偵辦的臺南市警方甚至把他命名為“臺南之狼”。(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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