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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選會”修規程 縣市選務人員“違令”可免職

2007年12月26日 19:4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中選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以6比3表決通過修正“選委會組織規程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因案收羈押或經起訴等3種情形,“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予以免派”。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會後轉述表示,委員會議中認為,有關“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的派充,有進場就應有退場的機制,因此增訂上述規定。這項草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選會”有主動提請免派權

  原先提交討論的版本除了前3項外,還有第4項“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以及委員如有上述情形,“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經表決後,將“‘行政院長’予以免職”,改為“‘中選會’提請‘行政院長’予以免派”,並將模糊的免派要件第4項刪除。

  報道稱,若泛藍執政縣市選委會執意推兩階段投票,“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説,到時由“中選會”委員討論,“中選會”對此有主動權,可提請“行政院”免派。

  “中選會”委員:開鍘的刀被拿掉

  “中選會”委員劉光華説,把第4項拿掉,已形同將“行政院”開鍘的刀拿掉,就他個人認為,地方選委會若採兩階段投票,並不構成遭免派的要件。不過他坦承,若臺當局將“違背法令”做擴張解釋,一、兩階段爭議所衍生免派地方選務人員的爭議,還是存在。

  報道稱,劉光華也表示,今天修規程就如同比賽一半才臨時訂競賽規則,是因為“行政院”自忖沒把握能用相關法規來逼地方就範,根本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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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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