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6日消息 國臺辦今天上午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指出,目前兩岸的仲裁裁決已經得到了較好的執行。
有記者提問:仲裁的最終目的是促進民、商事糾紛的最後解決,目前兩岸的仲裁裁決是否能夠對方得到承認和很好的執行?
張萬明回答時表示,這個問題很重要,如果裁決之後得不到執行,實在是徒然的。根據1998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決議》,“對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以及仲裁裁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予以認可,需要執行的,予以執行。”
張萬明舉例説,2004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認可和執行了臺灣中華仲裁協會作出的一個涉及兩岸債權債務的裁決,效果很好,雙方當事人都很滿意。另外,據了解,按照臺灣方面的有關規定,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臺灣地區得到執行和認可,而且目前已經有多起大陸做出的仲裁裁決在臺灣已經得到了認可或執行。(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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