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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下月28日宣判 有三種結果

2007年11月30日 21:3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馬英九支援者在法院外高喊“馬英九,清白”。(聯合晚報圖)


  台灣網11月30日消息 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審理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最後辯結指出,“特別費”是公款,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新台幣一千多萬元“特別費”;馬英九辯護律師則表示,馬英九無貪污犯意,也無犯行。庭訊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諭知將在12月28日上午10時宣判。

  馬英九律師: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先由馬英九進行答辯,接著由合議庭提示本案證據,看兩造有無意見,最後由檢辯雙方進行結辯。

  公訴檢察官今天由臺灣“高檢署”的曾俊哲、林邦梁、王金聰三人蒞庭論告。曾俊哲表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但仍應用於公務所需,不得私人自俸。王金聰指出,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應用於公務支出,卻將部分以領據支領的“特別費”用於私人用途,這部分涉嫌施用詐術,涉及貪污。

  馬英九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依據臺當局“法務部”與“主計處”意見,“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偵查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而且創設不存在的“法律”規範,誘導證人回答問題。

  律師陳明表示,榮譽是一個人對自己最大的獎賞,馬英九也是如此,況且明年選舉正在進行,馬英九被本案牽絆著,進行一場不公平的競爭。他期盼合議庭應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馬英九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向來以清廉自居的自己竟會被以貪污罪起訴,對他來説“比失去生命更痛苦”。馬英九説,全案一審已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和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層面判他無罪,無論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都無懈可擊,他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方上訴。

  臺報:馬英九“特別費案”有三種可能判決

  另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判決雖非終局裁判,但依島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因此,合議庭萬一齣現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過10年,馬英九即喪失參選資格。

  第二種結果是,馬英九被判有罪,但刑期在10年以下。此一結果將不影響馬英九參選,至於對選情的影響則可能出現兩極看法。有人認為,馬英九被判有罪會影響民眾的支援;但從過去的經驗顯示,往往是“輸了官司,卻贏得選舉”,因此馬英九被判有罪,反而可能引發藍軍的激奮,“逼”出更多潛在的支援選民。

  第三種結果則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此一結果代表馬英九“特別費”官司獲一、二審檢驗過關,至少在明年選舉前不會再有“司法”介入(臺灣“最高法院”三審屬書面審,原則不開庭,且宣判期日一定拖過選後),馬英九即可拋開“特別費”的“司法”羈絆全力衝刺2008。(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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