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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院”協商達共識 酒後駕車最高罰15萬

2007年11月08日 06:0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8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昨日朝野協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大幅提高違規酒駕者罰鍰,由3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提高到15萬元以下。

  臺灣地區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梁(基隆市)鋻於島內酒駕刑責過低,致酒駕事故致人傷亡事件頻傳,無法收到遏止效果,建議修法,將酒駕罰金提高為15萬元以下。全案經去年12月25日初審通過,另決議送“立法院院會”處理前須交“朝野”協商再議。

  報道稱,昨日中午“朝野”協商後達成初步共識,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並科15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規範臺軍現役軍人違規酒駕所處罰鍰最高為10萬元,低於朝野協商刑罰所達成的初步共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應提高其罰鍰至最高20萬元,擬下周擇期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再並案協商。(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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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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