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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08選舉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屬同政黨

2007年07月19日 11:3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9日消息 臺“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投票、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若干人,負責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明令投開票所中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三讀通過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監察員由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1名,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由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2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1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立委”認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是為避免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時,同一政黨在投開票所的力量過大,借機作票,導致選舉不公。

  臺“中選會”日前指出,往例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比例並不高,至於推薦不足額部分,是否由推薦足額的政黨被補名冊中優先補足,曾邀集各政黨共同研商,除國民黨外,均贊同不足額部分依規定由選舉機關遴選指派。

  由於2004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開票時,外界曾質疑同一投開票所的監察員皆為同一政黨,儘管事後解釋絕無作票,但看在社會大眾眼裏,仍有瓜田李下之嫌。(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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