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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 讓彩禮回歸於“禮”

2024-01-19 08:48: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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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佈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 明確裁判規則讓彩禮回歸於“禮”

  □ 本報記者 張昊

  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形成攀比之風。同時,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婚齡較短的情況下,造成雙方利益失衡,彩禮糾紛增多。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規定》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後“閃離”等情形彩禮糾紛如何處理,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確。

  這些規則背後有哪些考慮?什麼情況下,法官需要就共同生活具體情況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

  回應司法實踐難點問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近年來,涉彩禮案件中出現哪些新的情況?《規定》解決了哪些實踐中的難點?

  該負責人説,涉彩禮案件中呈現兩種新特點,一種是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第二種是雙方僅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即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兩種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確定返還比例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

  “《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範,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該負責人説。《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能夠給予相關當事人以行為指引,助力引導人民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彩禮回歸“禮”的本質。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記者注意到,《規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該負責人説。

  在最高法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明確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形式”。該負責人對此作出回應説,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彩禮的界限不能簡單以是否有結婚意願作為區分標準。因為,有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有結婚意願,也可能借機索取財物,且結婚意願作為主觀因素在訴訟中亦需要客觀事實證明,實踐中當事人很難舉證證明。

  有意見提出“收受彩禮後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多次以締結婚姻為名收取高額彩禮後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此,該負責人説,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據《規定》第二條,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果情形嚴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堅決予以打擊。”

  彩禮認定時,如何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記者注意到,《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範圍。”該負責人介紹説。同時,《規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於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針對涉彩禮案件中呈現的兩種新情況,《規定》用兩個條文予以規定,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對此,最高法有哪些考慮?

  “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援。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該負責人説。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援,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粧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也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負責人説。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粧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為何不能明確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即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對於這個問題,該負責人説,考慮到彩禮返還比例不僅需要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還要考慮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不同因素疊加會出現各種不同組合,規定具體的時間反而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規定》未就具體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實踐中,應當依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

  該負責人介紹説,最高法根據各方對《規定》的徵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將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將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規定》明確將此作為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説。

  明確彩禮糾紛訴訟主體

  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記者注意到,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式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對此,《規定》也進行了明確。

  “《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俗,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該負責人説,要區分兩種情況,即婚約財産糾紛和離婚糾紛。

  該負責人説,婚約財産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並非限于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於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規定》明確,婚約財産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在離婚糾紛中,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係,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該負責人説。

  嫁粧與彩禮為相伴相生的婚嫁習俗。在彩禮返還時如何考慮嫁粧的返還?記者注意到,在《規定》的第五條、第六條均明確規定要考慮嫁粧情況。對此,該負責人舉例説,比如嫁粧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産上無法返還的,要做相應的扣減。

  該負責人介紹説,傳統上人們一般認為,離婚時尚存的嫁粧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議不大。從審判實踐情況看,僅就嫁粧返還産生的糾紛極少,故《規定》未就嫁粧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下一步,最高法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本報北京1月18日訊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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