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地區振興司有關負責同志就《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3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新修訂的《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振興司有關負責同志就《管理辦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以工代賑的歷史十分悠久,我國從什麼時候開始有計劃地實施以工代賑政策,取得了哪些進展成效?
答:以工代賑古已有之,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賑濟的一項扶持政策。1984年,為幫助貧困地區改變面貌,國家動用一部分庫存糧棉布和中低檔工業品,支援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基礎設施建設,開啟了新中國通過以工代賑開展開髮式扶貧的序幕。1996年,以工代賑開始由實物折資方式轉為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支援。1998年,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安排國債資金支援各地實施以工代賑。2006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專門資金,支援各地實施以工代賑項目。
“十三五”時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累計投入以工代賑中央資金近300億元,帶動地方資金超過35億元,支援貧困地區實施了一大批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帶動貧困群眾就近就業增收、激發內生動力、改善貧困地區生産生活條件等方面發揮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為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作出了積極貢獻。
2020年11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推動以工代賑方式拓展到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202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大力實施以工代賑促進當地群眾就業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進一步將以工代賑方式推廣到政府投資的相關重點工程項目。僅2022年,各地通過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和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已帶動超過500萬名群眾實現就地務工,每人平均增收超過8000元,對農民就業增收産生明顯效果,充分發揮了“賑”的實效。總的看,“十四五”以來,以工代賑已由一項專項扶貧政策轉變為針對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人口,集就業促進、基礎建設、應急救災、收入分配、區域發展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幫扶政策。
問:為什麼要修訂出臺新的《管理辦法》?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以工代賑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多采用以工代賑等機制,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用自己的辛勤勞動實現脫貧致富。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對以工代賑作出部署安排。現行《管理辦法》自2014年頒布實施以來,有效規範和加強以工代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力促進了以工代賑帶動群眾就業增收、激發內生動力、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等功能作用的發揮。
2020年底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大力實施以工代賑促進當地群眾就業增收的工作方案》,對新形勢下以工代賑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隨著脫貧攻堅轉向鄉村振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群體對以工代賑項目組織實施、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等需求也發生了變化。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多勞多得,鼓勵勤勞致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加強困難群體就業兜底幫扶”,為新時代新征程的以工代賑工作指明瞭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考慮到現行《管理辦法》已出臺8年時間,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我們對《管理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問:《管理辦法》主要從哪些方面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以工代賑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答:《管理辦法》明確了以工代賑“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管理體制和組織領導、溝通協調、宣傳激勵等工作機制,明晰了以工代賑政策實施範圍、受益對象、建設領域和賑濟模式,規定了以工代賑年度計劃分解下達要求和專項資金實施範圍、建設領域、資金投向及使用要求,強調向參與工程建設的群眾發放勞務報酬、開展技能培訓等政策目標,新增了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實施以工代賑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等內容。總的看,《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賑投資計劃、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具體要求,是對新時代新征程以工代賑政策內涵、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的提升完善。
問:《管理辦法》中提到的以工代賑項目是指哪一類項目?它與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其他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有什麼區別?
答:以工代賑項目特指使用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安排的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專門項目,這類項目對組織群眾務工、發放勞務報酬等工作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為調動地方政府和項目單位積極性,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勞務報酬佔中央資金比例由原規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使用的是各有關部門專項資金,仍由各有關部門按行業規範管理,在這類工程項目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並不是要把其變成以工代賑項目,也沒有對其勞務報酬發放比例作出硬性要求,主要目的是在保證項目原有組織管理方式基本不變,並確保項目品質、進度和效率的前提下,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部分能夠用人工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從而為當地提供更多工作崗位,吸納帶動更多當地群眾就近就業增收。
問:《管理辦法》中提到,以工代賑項目應按照能用人工儘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群眾務工儘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的要求來組織實施,對此社會上有不同的解讀,請問應該如何理解?
答:“能用人工的儘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群眾務工的儘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是專門針對使用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以工代賑項目提出的管理要求,旨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安全的前提下,發揮以工代賑項目帶動就業增收的作用,動員引導更多當地群眾參與項目建設,盡可能多地為他們發放勞務報酬。對於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並沒有提出上述要求,這類項目首先還是要確保項目品質、進度和效率,在此基礎上,充分挖掘主體工程建設及附屬臨建、工地服務保障、建後管護等方面用工潛力,盡可能多地組織當地群眾務工就業併為他們發放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