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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解決種族問題面臨制度性障礙

2022-05-27 14:30: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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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美國白人警察殺害非洲裔男子喬治弗洛伊德的事件引發了美國國內對警察執法偏見的反思以及全球範圍內反對種族歧視的抗議。實際上,美國的種族問題由來已久:來自歐洲的白人移民及其後代與以印第安人為代表的原住民之間在膚色、語言、世界觀和精神世界等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導致了種族間的偏執和仇恨。美國建國後,種族問題愈加嚴重,其中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美國政府自己:在建國後的一個世紀裏,美國政府對於民間針對印第安人和其他原住民的大量暴行(如謀殺、搶劫、暴力驅逐等)大多持許可或默許的態度。甚至在1830年,美國國會通過《印第安人遷移法案》並在此後的10年間依據該法案開展了超大規模的“西進運動”。美國的“西進之路”也是印第安人的“血淚之路”。

  直到現在,美國政府依然缺乏勇氣來面對和承認已經犯下的錯誤,也未徹底終結與奴隸制度遺緒相關的系統性種族歧視。當前,美國的種族問題已與刑事司法、移民政策、社會經濟政策等其他領域中出現的人權問題交織在一起,成為阻礙美國長遠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刑事司法領域,與2019年相比,2021年,因對亞裔和非洲裔的仇恨導致的犯罪事件大幅增加。由於缺乏以社區為基礎的精神健康支援服務,美國在2021年持續發生了多起黑人和拉丁裔身心障礙者遭遇警察暴力的事件。

  在移民政策方面,拜登政府錯誤地援引《美國法典》第42篇,以公共衛生理由驅逐抵達陸地邊界的移民,繼續維持其前任特朗普政府在美國邊界上限制難民入境的政策。據統計,2021年,美國邊境巡邏隊和外勤業務辦公室分別驅逐了1040695人和30380人。今年第一季度,前述兩項數字已分別達到去年全年總和的51.4%和66.6%,預計今年這兩項指標總數都將遠超去年。被驅逐的對象往往是黑人和拉丁裔,尤其是來自中美洲、非洲和海地的移民。然而同時,成千上萬的旅客卻可以不經任何健康篩檢穿越邊界。2021年9月,在美國得克薩斯州德爾裏奧市,當地政府完全漠視以海地黑人為主的約15000名移民尋求庇護的權利,並任由移民官員騎在馬上以韁繩當皮鞕來驅趕和嚇阻他們。此外,被驅逐的移民更容易受到綁架、強姦、攻擊、勒索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和傷害。

  在社會經濟政策領域,新冠肺炎疫情使本就存在的諸多不平等因素相互疊加,加劇了疫情對少數族裔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在感染率、重症率和死亡率方面。統計數據顯示,拉美裔美國人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是白人的兩倍,死於新冠肺炎的風險是白人的2.3倍,美洲原住民和非洲裔人群感染新冠肺炎及病亡的風險也都高於白人。少數族裔在接種疫苗時也會遇到更多的障礙。此外,在一些地區,學校因疫情被迫關閉,有色人種學生受到的負面影響更大,因為他們大多就讀于教育資源相對匱乏的學校,缺乏遠端教學所需的網路設備。同時,由於美國不對藥價進行管制,許多美國原住民社區無法承受高昂的藥物價格,難以獲得適足的健康服務。

  在國際上,自1945年以來通過的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賦予了固有人權的法律形式,發展了國際人權體系。美國雖然一直認為自己是矗立在人權領域的一座“燈塔”,但實際上卻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熱衷於此。到目前為止,美國只批准了六項與種族問題有關的國際人權法律文書:《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的兩項任擇議定書。美國是唯一沒有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的聯合國會員國。

  美國的法律制度本身,特別是美國憲法,是其長期拖延批准特定人權條約/公約的重要原因。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為例,該公約是不能直接適用的,只能作為美國法律的解釋指南。該公約于1948年正式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直到1988年,美國在頒布本國的《滅絕種族罪公約實施法》,將滅絕種族罪列為美國法律規定的聯邦罪行後,才正式批准該公約。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國際法上,各國均有義務對涉嫌犯有種族滅絕的個人行使普遍管轄權,但是《滅絕種族罪公約實施法》卻禁止美國起訴在美國境外犯下種族滅絕行為後來到美國的外國公民。其真正目的是防止其他國家對美國公民在美國或國外犯下的滅絕種族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此外,美國還通過聲明保留和解釋性聲明試圖規避其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美國對《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國頒布相關立法的義務)做出了保留。美國政府認為:美國聯邦憲法沒有賦予聯邦政府進行刑事立法的權力;《公約》中沒有任何內容要求或授權美利堅合眾國採取美國憲法所禁止的立法或其他行動;聯邦政府也不能通過參議院或通過與州政府的合作安排確保此類立法可以獲得通過。美國這種以國內法為不遵守《公約》義務藉口的行為是違背一般國際法的,也與聯合國大會第96(1)號決議相矛盾,該決議“邀請各國通過任何必要的立法”來處理種族滅絕問題。美國的做法遭到了許多其他國家的強烈批評。

  目前看來,美國依然無法有效解決自身面臨的種族問題。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在於其根深蒂固的三個制度性障礙:

  第一,美國國內法與國際法存在不可調和的規範性衝突。比如,在《公約》的起草階段,美國完全從自身利益出發,試圖主導公約的具體條款向有利於本國的方向傾斜,達到削弱公約對本國進行有效約束的能力。又如在起草《公約》第3條時,美國擔心禁止對種族、民族和宗教的仇恨宣傳會導致過於寬泛的言論禁止,進而危及其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因此堅持對該條加以限制,即只包含“直接和公開煽動”的行為。這樣的限制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看來,都是不符合該條約的目的和宗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所有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敵意或暴力的行為,但美國拒絕將所有傳播基於種族優越性或仇恨思想的言論定為犯罪。美國這種允許仇恨言論存在的做法甚至得到了許多本國人權律師的支援。

  第二,美國固有文化對不相容的條約規範強烈排斥。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拒絕了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的全面消除種族歧視,以滿足該委員會有關“目的或效果”的定義(即使沒有歧視的意圖,也會造成種族差異)的建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目的或效果”測試沒有被美國的法律實踐所採用;美國的法律實踐不太可能在短期內轉向符合委員會期望的那種“目的或效果”測試。

  第三,即使是與美國的國家價值觀和法律文化相一致的國際人權義務,美國也以其司法主權屬於不可分割的主權權力為由拒絕接受國際社會的監督。比如,美國拒絕接受聯合國人權憲章機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條約機構(如上文提到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內的任何個人申訴/來文程式,或將條約下的爭端提交給國際法院的條款。

  因此,從二戰後國際社會賴以建立並已被納入國際人權法的價值觀的角度來看,美國要顯示其對每個人的尊嚴和自由以及對所有人人權維護的應有尊重,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美國不願意或無法履行它在國際人權條約下作出的關鍵承諾,至少在為監督這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專家委員會看來是這樣。就種族問題而言,導致少數族裔權利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和保護的制度性障礙是根深蒂固的,美國也根本不想消除這些障礙,因為這些障礙使美國處於國際人權法的有效約束之外。

[責任編輯: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