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29日)聯合發佈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也是最高檢發佈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此次發佈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係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2起為行政違法處罰案件,主要涉及有關人員不遵守國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傳播或導致疫情傳播的嚴重危險等違法犯罪行為。包括:接到核酸檢測初篩陽性通知後,仍乘坐動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導致其妻子、網約車司機感染新冠肺炎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行程卡被標星的情況下,為逃避檢查借用他人行程卡、租用目的地牌照車輛避開高速公路,自駕跨省從事有關活動,且不履行登記報備等相關義務,導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的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作為國際集裝箱碼頭裝卸工人,違反“閉環管理”規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傳播嚴重危險,給當地工作學習、生産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馮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編造虛假的涉疫資訊並在微信群發佈,導致該消息在網路迅速擴散,造成全域群眾恐慌、搶購生活物資等李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經多次提醒後仍不配合、違規外出、不採取防控措施、拒絕核酸檢測的田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以及隱瞞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帶來疫情傳播重大風險的李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執法司法機關在涉疫情防控執法司法活動中,要始終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疫情防控不偏離法治軌道,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危害大小、主觀認知、影響後果等具體情況,依法準確追究責任,嚴禁“一刀切”執法司法。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為依法推進各項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