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援、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有序發展的原則。注重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統籌佈局個人養老金;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嚴格監督管理,切實防範風險,促進個人養老金健康有序發展。
二、參加範圍
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資訊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資訊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産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産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産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作,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資訊平臺核驗後,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並登出原資金賬戶。
四、繳費水準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五、稅收政策
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六、個人養老金投資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産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參與個人養老金運作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産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通過資訊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佈。
七、個人養老金領取
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資訊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領取時,應將個人養老金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參加人死亡後,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中的資産可以繼承。
八、資訊平臺
資訊平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與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以及相關金融行業平臺對接,歸集相關資訊,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共用相關資訊,為參加人提供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繳費管理、資訊查詢等服務,支援參加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個人養老金運作提供資訊核驗和綜合監管支撐,為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參與個人養老金運作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訊服務。不斷提升資訊平臺的規範化、資訊化、專業化管理水準,運用“網際網路+”創新服務方式,為參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九、運營和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個人養老金髮展進行宏觀指導,根據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繳費上限、待遇領取、稅收優惠等制定具體政策並進行運作監管,定期向社會披露相關資訊。稅務部門依法對個人養老金實施稅收徵管。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參與個人養老金運作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優化産品和服務,做好産品風險提示,對産品的風險性進行監管,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各參與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投訴機制,積極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解決個人養老金運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組織領導
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係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廣泛宣傳,穩妥有序推動有關工作落地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政策措施,同向發力、密切協同,指導地方和有關金融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協調,結合實際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意見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