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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成立3年來,審結案件7680件

2022-02-24 09:15: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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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成立3年來,審結案件7680件——

  保護智慧財産權 激勵創新發展(法治頭條)

  本報記者 倪 弋

  《 人民日報 》( 2022年02月24日 第 19 版)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産權就是保護創新。智慧財産權審判是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以下簡稱法庭)掛牌成立,標誌著國家層面智慧財産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正式建立,也成為世界範圍內首家在最高法院層面統一審理全國範圍內專利等技術類智慧財産權和壟斷上訴案件的專門審判機構。

  成立3年來,法庭共受理案件9458件,審結7680件。通過公正高效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嚴格依法保護智慧財産權,強化司法對創新的規範、激勵和指引,建設國際智慧財産權訴訟優選地,充分發揮了智慧財産權審判在激勵和保護創新、保護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法治環境等方面的作用。

  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以公平競爭活力激發社會創新動力

  2021年2月26日,法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業秘密案件,判決被訴侵權人因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該案是我國法院生效判決中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

  “香蘭素”是全球廣泛使用的香料。2002年起,浙江嘉興某公司(原告)與上海某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産“香蘭素”的技術工藝,並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依託該工藝,在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原告已佔據全球約60%的市場份額。2010年,曾就職原告公司的傅某將非法獲取的“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浙江寧波某公司(被告)並獲取報酬,使得被告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産“香蘭素”,以較低價格對標原告並在全球範圍內爭奪市場,導致原告全球市場份額滑落至50%,而被告則迅速佔據全球10%的市場份額。

  浙江高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侵犯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同時在訴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但被告實際並未停止。法庭在二審中審理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術秘密,且因使用的涉案技術秘密為非法獲取,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所以能用較低的價格銷售“香蘭素”産品以開展不正當競爭,對原告原有市場形成了較大衝擊。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被告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並將該案涉嫌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在確認被告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法庭對損害賠償額界定採用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額的方式加以計算,體現了確認並強化保護商業秘密這一特殊智慧財産權市場價值的司法理念。”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説。

  “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是法庭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的縮影。“我們緊緊牽住侵權賠償數額標準這個‘牛鼻子’,探索能合理體現智慧財産權真正市場價值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既破解智慧財産權保護面臨的‘成本高、賠償低’難題,也為全國各地法院侵權賠償案件審理提供類案標準的指引和參考。”法庭副庭長郃中林説,目前全國法院技術類智慧財産權侵權案件一審平均判賠金額較法庭成立前增長147.1%。

  統一和規範裁判標準尺度,打造一批標桿案件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202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十大種業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作為打擊種子套牌侵權、凈化種業市場的典型案件,備受社會關注。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天津某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某種業公司(原告)對其享有獨佔實施許可權。江蘇某農業産業公司(被告)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後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資訊,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被告則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資訊,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並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818”稻種。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援原告全部訴請。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法庭在二審認為,應認定被告係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被告未獲得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進行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種子是農業的‘晶片’,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中國工程院副院長鄧秀新説,透過這一案件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準確界定平臺經營行為性質,揭開侵權人偽裝,依法認定侵權行為和侵權獲利,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彰顯了人民法院對種業智慧財産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形成對種業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激勵種業自主創新。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性、權威性和指引性。法庭能充分發揮技術類智慧財産權案件二審集中管轄優勢,有助於統一裁判標準和縮短糾紛解決週期,並通過打造出一批有社會影響力、有統一裁判標準尺度的標桿案例,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對創新的規範、激勵和指引作用。”郃中林介紹,例如為加強中醫藥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中醫藥智慧財産權綜合保護體系建設,在涉“中藥發藥機”發明專利無效案中維持專利權效力,積極服務疫情防控大局;在涉“高溫微波膨化爐”等專利權屬案中,通過準確認定職務和非職務發明,有效保護和激勵各類市場主體創新創業。

  建設國際智慧財産權訴訟優選地,提升我國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國際競爭力

  2021年11月3日,法庭就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全額支援專利權人2000萬元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

  某外國公司是一種用於治療股骨骨折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利人。甲公司是一家專門研發、生産醫療器械的企業,乙公司是甲公司銷售商。該外國公司認為,甲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乙公司銷售某産品的行為侵害其專利權,遂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權,甲公司賠償損失200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2019年11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甲公司、乙公司構成侵權,並適用法定賠償判定甲公司賠償該外國公司損失100萬元。該外國公司、甲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庭經審理認為,專利權人已經盡力舉證,且所舉證據和主張的計算方法可證明其主張的金額具有較大可能性。侵權人儘管不同意權利人主張的賠償金額,但僅對專利權人的計算方法提出異議,卻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證據。此外,其他在案證據也可以證明侵權人實際侵權獲利超過2000萬元的可能性較大,且其拒絕提交賬簿構成舉證妨礙,故改判全額支援該外國公司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

  “該案裁判適時轉移關於損害賠償的證明責任,準確適用舉證妨礙排除規則,為有效破解專利權人‘舉證難’問題提供了樣板。”馮曉青説,通過細緻查明損害賠償有關事實,全額支援權利人訴訟請求,體現了對關係民生的重點領域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的堅定決心,依法平等保護國內外權利人、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司法擔當。

  據介紹,3年來,法庭共受理當事人一方為外方當事人的涉外案件約佔全部案件的1/10,同為外方當事人進行“互訴”的案件也越來越多。“這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評價,我國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馮曉青説。

  “我們在審判過程中堅定不移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尊重非歧視性規則的國際營商慣例,對內外資企業、中外權利人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積極服務高水準對外開放。”郃中林説,知産法庭將不斷探索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道路,努力打造國際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新高地。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