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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細化涉執行司法賠償法律適用

2022-02-10 09:23: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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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細化涉執行司法賠償法律適用

  法院錯誤處置執行財産可申請賠償

  □ 本報記者 張晨

  為正確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1種情況可申請司法賠償

  《解釋》指出,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傚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採取財産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受害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適用本解釋。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司法賠償?《解釋》明確,包括執行未生傚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産,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財産採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産違法執行的;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對不宜長期保存或者易貶值的財産採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者依法應當評估而未評估,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的;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違法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因違法或者過錯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其他行為等共計11種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受理。

  明確法院錯誤執行認定程式

  《解釋》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後提出,終結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是,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實施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被執行的財産經訴訟程式依法確認不屬於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傚法律文書已確認執行行為違法的;自立案執行之日起超過五年,且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財産的等4種情況除外。

  《解釋》明確,根據當時有效的執行依據或者依法認定的基本事實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因下列情形而認定為錯誤執行: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傚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被執行人足以對抗執行的實體事由,係在執行措施完成後發生或者被依法確認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係在執行措施完成後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執行行政行為的裁定並實施後,該行政行為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根據財産登記採取執行措施後,該登記被依法確認錯誤的;執行依據或者基本事實嗣後改變的其他情形。

  此外,因錯誤執行取得不當利益且無法返還的,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據賠償決定向取得不當利益的人追償。因錯誤執行致使生傚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獲得國家賠償後申請繼續執行的,不予支援。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據賠償決定向被執行人追償。

  賠償請求人應負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解釋》明確,賠償請求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損害負舉證責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單、列舉不詳等過錯致使賠償請求人無法就損害舉證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雙方主張損害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申請鑒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結合雙方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等進行判斷。

  與此同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權,按照錯誤執行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損失或者該價格無法確定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計算損失:按照錯誤執行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財産損失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期間從錯誤執行行為實施之日起至賠償決定作出之日止;錯誤執行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因時間跨度長、市場價格波動大等因素按照錯誤執行行為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賠償決定作出時同類財産市場價格計算;其他合理方式。

  《解釋》也列出了人民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産線索錯誤的;執行措施係根據依法提供的擔保而採取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實施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的;評估或者拍賣機構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中,人民法院有錯誤執行行為的,應當根據其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