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成地方兩會熱詞 加快國家立法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數字經濟成地方兩會熱詞
加快國家立法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北京提出,加快釋放數字經濟新活力;四川稱,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核心産業;浙江提出,全力推動數字經濟積厚成勢;河南表示,要推動數字化轉型;黑龍江明確,制定完善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在多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數字經濟”頻頻出現,成為2022年地方兩會熱詞。
在大力發展數字經濟的同時,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完善相應的制度保障。1月14日,《江蘇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在江蘇人大網上公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草案針對江蘇數字經濟發展存在的薄弱環節,圍繞數字技術創新、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産業化、産業數字化、數據利用促進和規範、激勵和保障等內容作出規定。
2021年,浙江、廣東已先後出臺了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北京等地也已跟進。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加強數字經濟、網際網路金融、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涉及的相關立法工作。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黃驥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當前,我國數字經濟相關的法律規範日益完善,涉及行政法、民法、智慧財産權法等多個領域,涵蓋網路安全、智慧財産權、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議題。為加強不同領域不同規範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建立綜合治理體系、提升綜合治理能力,建議在國家層面進行數字經濟立法。
我國數字經濟飛速發展
近些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呈現飛速發展的態勢。根據2021全球數字經濟大會的數據,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
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核心産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達到7.8%,數字經濟對經濟社會的引領帶動作用日益凸顯。未來,數字經濟的發展或將變得更加迅猛。國務院近日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5年,數字經濟核心産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達到10%,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立,産業數字化轉型邁上新臺階,數字産業化水準顯著提升,數字化公共服務更加普惠均等,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更加完善。
近年來,各地加快了發展數字經濟的步伐,並逐年加大重視力度。北京、浙江、河南、四川等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快發展數字經濟。
北京市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入落實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完善支援政策,加強算力演算法平臺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浙江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做大做強數字安防、整合電路、智慧計算和智慧光伏等産業,推進類腦智慧、量子資訊等未來産業發展,力爭數字經濟核心産業增加值增長12%;河南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以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建設為牽引,大力推動數字河南建設,力爭數字經濟增長15%以上……數字經濟已被各地視為經濟發展新引擎,要下大力氣加以推動。
完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我國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健康、不規範的苗頭和趨勢。
黃驥指出,近年來,壟斷、不正當競爭等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壟斷方面,除了單純由網際網路企業實施的壟斷行為之外,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與實體企業共同謀求壟斷地位的案件也引發關注。在不正當競爭方面,除了電商平臺“二選一”“網路虛假刷量”、遮罩瀏覽器廣告、“大數據殺熟”、網路售假等侵害消費者權益和智慧財産權的行為之外,數字經濟領域的偷稅漏稅、軟色情行銷等問題也愈發凸顯。
“數字經濟普惠效應也有待提升。在數字經濟浪潮下,不同地區、群體、産業部門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現象仍然存在。老年人、殘障人士、偏遠地區民眾等在融入數字時代、分享數字紅利上仍面臨困難和障礙。”黃驥説。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馬一德認為,對於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健康、不規範的苗頭和趨勢,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加以解決。
“面向未來,我們要在數字産業化、産業數字化的進程中,創造和擁抱新模式、新業態,注重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數字經濟引領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為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提供法治保障。”馬一德説。
明確平臺企業主體責任
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並重,成為國家頂層規劃和地方立法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時堅持的重要理念。
《“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強化協同治理和監管機制。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堅持發展和監管兩手抓。《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和《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在明確數字經濟發展原則時,均規定了“包容審慎”。
黃驥建議,在國家層面進行數字經濟立法,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統一明確的規範和準則,提升相關領域司法和執法的效率,為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礎,“可以通過在國家層面立法,整合各領域、各地域、各層級差異化、碎片化的數字經濟治理規則,完善主管部門、監管機構職責,做到既能明確分工合作又能較好地實現相互配合,為高度重視互聯互通的數字經濟提供統一、週全的保障和支援”。
在數字經濟時代,作為重要主體的平臺企業,需要承擔起相應的主體責任和義務。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指出,從全球的經驗來看,好的平臺監管規則是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所在。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力度。2021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網際網路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在推動平臺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方面邁出重要一步。
“以網際網路平臺的監管為例,通過對平臺進行分級分類和明確主體責任,有利於增強監管的針對性與有效性,實現對網際網路平臺的科學規範管理。當然,監管政策出臺後還要持續進行完善。建議在進行數字經濟立法時,對相關政策實施期間所取得的經驗和面臨的挑戰進行總結,形成更加完善的規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姚志偉説。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平臺企業應更好發揮主體作用,將與自身影響力相適應的社會責任通過自律或行業協會現行規範的層面表現出來。同時,要通過立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平臺企業主體責任和義務,更好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平臺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