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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境外上市新規穩定市場信心 給中概股吃下“定心丸”

2021-12-26 15:19:00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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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證監會12月24日就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公開徵求意見。規則明確,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活動實施備案管理,在遵守境內法律法規前提下,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後可赴境外上市。

  專家表示,境外上市相關制度安排總體基調釋放善意,起到了穩定市場信心的作用。新規明確了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境內企業間接上市中的"境內"是什麼等市場關切問題,給中概股市場相關各方吃下"定心丸"。

  穩定市場信心

  專家認為,證監會就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徵求意見,起到了穩定市場信心的作用。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國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尊重企業依法合規自主選擇上市地的態度是一貫的、明確的,從來沒有動搖。展望未來,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援企業用好兩種資源的態度也不會改變。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並不是對境外上市監管政策的收緊。證監會將繼續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在規範中促發展,保持境外融資渠道暢通,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提供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規則,構建更加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我國進一步規範境外上市政策並不是對境外上市活動進行限制,資本市場的持續開放不會改變,新規將推動規範化法治化運作,更好與國際接軌。"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説。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毅、孫小佳在"君合法律評論"文章中稱,總體基調釋放善意,起到了穩定市場信心和預期的作用。

  "關鍵時刻就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公開徵求意見,釋放了堅持對外開放的堅定信號,以制度的確定性對衝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也將為下一步開展跨境執法合作奠定基礎。"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

  回應VIE架構等市場關切問題

  證監會還就市場關注的VIE架構境外上市之路是否仍舊可行等市場關注問題進行回應。

  《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指出,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是指主要業務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産、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君合法律評論"文章認為,上述表述即將協議控制架構企業同樣納入備案範疇,且證監會表示,"在遵守境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後可以赴境外上市。"文章進一步指出,規則列出"存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禁止上市融資的情形"不得境外發行上市,不應被擴大解釋為禁止協議控制架構企業上市,而應被理解為有明確規定的。規則也強調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依法合規經營,遵守外商投資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不得擾亂境內市場秩序,不得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既消除了VIE架構企業的擔憂又劃定了"遵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紅線。

  中美跨境審計監管合作問題方面,"君合法律評論"文章稱,遵循"對等"和"事先同意"原則,在跨境監管合作框架下可以提供包括審計底稿在內的文件資料。這為中美雙方監管就審計監管合作進一步協商提供了空間,有助於中美雙方找到解決中概股退市問題的辦法和路徑。

  根據《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根據跨境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協查請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協助。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調查取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提供。

  此外,專家認為,新規明確了"境內"的內涵,澄清了部分公司相當一部分收益並不來源於境內,以及境內自然人或公司持股比例未達50%是否仍屬於中概股的疑問。

  根據規定,境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産或凈資産,佔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比例超過 50%;負責業務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境內,業務經營活動的主要場所位於境內或主要在境內開展。未同時滿足前述標準的,將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

  專家認為,新規體現了備案區分存量和增量,有利於改革平穩實施。

  "君合法律評論"文章稱,境外上市規則草案提出不"溯及既往"即區分存量和增量,應理解為在境外上市規則正式出臺並生效前已完成境外上市全流程的屬於存量,只要是未完成的,之前雖然已經提交過多輪申報材料的均應視為"新增"。同時,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對於存量企業備案將另行安排,給予充分的過渡期。

  對於備案的時點問題,"君合法律評論"文章稱,以美國上市為例,傾向於認為首次密交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即負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材料的義務。但同時規則賦予了監管暫緩、終止和撤銷備案的權力,即"證監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境內企業暫緩或者終止境外發行上市,已經備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備案"。其暫緩、終止和撤銷備案的標準,是相對明確、可預期有清晰標準的。

  "君合法律評論"文章認為,證監會明確將與境內有關行業和領域主管部門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加強政策銜接、資訊共用和監管協同,不會要求企業到多個部門拿"路條"、跑審批,盡可能減輕企業監管負擔,以上及其他表述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