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整治力度 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
5年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
最高法發佈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 本報記者 趙婕
為進一步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整治力度,凈化訴訟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會公開發佈10件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葉邵生介紹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個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等方式發展組織成員並大肆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為核心的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林某某主導確定實施“套路貸”的具體模式,策劃、指揮全部違法犯罪活動,其他成員負責參與“套路貸”的不同環節、實施具體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和“軟暴力”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並長期雇傭某律師為該組織規避法律風險提供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成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名,誘使、欺騙多名被害人辦理賦予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售房委託、抵押解押的委託公證,並惡意製造違約事實,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名下房産過戶到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或組織成員名下,之後再糾集、指使暴力清房團夥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肆意佔用被害人房産,通過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與長期雇傭的律師串通、合謀虛假訴訟等方式,將被害人房産處置變現以謀取非法利益,並將違法所得用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組織成員分紅和提成。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採取上述方式,有組織地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並利用獲得的非法收入為該組織及成員提供經濟支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長期實施上述“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多個市轄區、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且犯罪對象為老年群體,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間,林某某為將詐騙所得的房産處置變現,與他人惡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債務人違約事實,以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民事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本案中,林某某糾集、指揮多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多種手段並用,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多種犯罪,故人民法院對林某某依法予以數罪並罰。
【典型意義】 “套路貸”違法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大局穩定,且往往與黑惡勢力犯罪交織在一起,社會危害極大。司法機關必須始終保持對“套路貸”的高壓嚴打態勢,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犯罪人,切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
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為轉移甲公司財産逃避債務,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傅某與同學邵某共謀,虛構該公司向邵某借款200萬元的事實並偽造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憑證,又將公司機器設備等主要資産虛假抵押給邵某。人民法院在對該公司強制執行後,傅某以邵某對公司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為由,以邵某名義提出執行異議,企圖阻卻強制執行。其間傅某還操作該公司將部分抵押物低價轉讓。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2月,該公司被宣告破産。2019年7月,公司債權人毛某代表全體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價值370萬餘元抵押物範圍內對公司所有破産債權未受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邵某因與傅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邵某向甲公司債權人賠償222萬餘元,賠償款項歸入甲公司財産。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符合侵權行為一般特徵和構成要件,屬於侵權行為,故行為人因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要求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前述相關規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相應體現。因此,虛假訴訟行為人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其民事責任。讓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承擔敗訴風險之外,既受到刑事處罰,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有效威懾不法行為人、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虛構勞動債權騙取拆遷補償款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黃某係夫妻關係。二人訴稱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陳某負責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萬元;黃某負責清潔、做飯等工作,月薪1.5萬元。二人共工作52個月,工資累計312萬元。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認甲公司尚欠陳某、黃某工資286萬元。甲公司認可陳某、黃某的主張,雙方在庭前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黃某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親屬,因甲公司面臨拆遷,為虛構甲公司營業損失,以便盡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張某與陳某、黃某商定由陳某、黃某對甲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訴訟事宜均由張某操作,工資結算協議也係張某起草。
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某、黃某的起訴,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共計100萬元,涉嫌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甲公司在面臨拆遷補償之際,並未依法主張權利,而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由法定代表人張某一手炮製了本案訴訟,其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共利益,司法機關要及時甄別、懲處此類虛假訴訟行為。訴訟不能兒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