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聚焦|我國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判決 傳遞鮮明信號
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件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資本市場史上標誌性事件,對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透過對康美藥業的判決結果,“懲首惡”的導向鮮明,大幅提升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又一次向市場各方傳遞出清晰有力的“零容忍”信號。
證監會官網截圖
鉅額賠償讓“首惡”付出應有代價
證監會資訊顯示,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元,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
此次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於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威懾。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室主任陳潔説,判決結果讓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等“首惡”付出應有代價,探索整治其“甩鍋”上市公司的頑疾。
康美藥業案“懲首惡”的目標還通過一系列組合拳實現。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産進行強制執行,已有16.41億元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於衝抵關聯方佔用的公司資金。通過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佔用資金,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破解違法成本低難題邁出堅定步伐
在資本市場快速發展中,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亂象一直是監管部門打擊的重點。
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一審判決落地,意味著破解證券違法成本低的難題邁出堅定步伐。這背後,凝聚著各方的努力和探索。
——2020年3月,新證券法施行,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啟航。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特別代表人參加訴訟,探索降低中小投資者訴訟成本。
——2020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研究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配套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保機構發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為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要求抓緊推進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
無論是資本市場基礎法律完善,還是高規格文件出臺,都體現了對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堅定決心,各方合力加速形成。
從完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到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密切互動,再到康美藥業案審理過程……證監會、最高法和地方政府不斷探索落實“零容忍”要求,積極加強監管合作,共同促進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平穩落地。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證監會對於此次法院判決表示支援,並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法院做好後續相關工作。
降低訴訟成本 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
完善的金融市場應讓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一旦受到侵害,投資者可以利用成熟的機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多數受害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
“通過證券集體訴訟,能夠大幅降低受損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於解決受損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分散情況下起訴難、維權貴等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説。
陳潔認為,首例證券集體訴訟落地不僅對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有著重要意義,也是塑造良好市場生態的關鍵一步。
“隨著註冊制改革的推進,有效提升違法成本,加強對市場亂象的威懾,是改革行穩致遠和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葉林説,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將有助於形成投融資良性迴圈。
證監會表示,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援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記者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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