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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回應群眾新要求新期待

2021-08-19 09:12: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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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産品噪聲限值制度強化源頭防控

  我國擬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回應群眾新要求新期待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此次法律修訂擬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這既是與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稱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體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確法律規範對象僅限於人為噪聲。

  草案共9章84條,主要從增加防治對象、調整適用範圍,加強源頭防控和噪聲分類管理,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擴大適用範圍強化源頭防控

  為了解決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草案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

  在防治對象上,修改了工業噪聲定義,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産活動中産生的噪聲。在交通運輸噪聲定義中,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

  在擴展適用的地域範圍方面,將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僅適用於城市市區的規定,修改擴展至農村地區。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方法之一的源頭防控,草案強化了相關要求。要求完善産品噪聲限值制度,對於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産品,要求在其技術規範或者産品品質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並且對産品及其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同時,增加規劃防控要求,新增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規劃控制要求條款。

  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分類管理

  針對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這四類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加強分類管理,完善噪聲管理措施。

  對於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和自行監測條款,要求排放工業噪聲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對於建築施工噪聲,新增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自動監測條款。

  對於交通運輸噪聲,嚴格新建交通項目和在已有交通幹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築物的標準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符合相關標準。

  對於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規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産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所銷售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及採取或者擬採取的措施,明確所銷售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築隔聲情況。

  強化政府職責加大處罰力度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對噪聲污染治理重視程度不夠,草案完善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後果,被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規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對工業噪聲和建築施工噪聲違法行為引入了按日計罰等處罰手段。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