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水價機制
我國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水價機制
本報訊(記者于靈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我國將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品質、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修訂後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通過核定准許成本、監管准許收益確定准許收入,根據核定供水量確定供水價格,並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服務品質等因素。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簡化水價分類方式,明確城鎮供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準確定。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準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並進行資訊公開。同時規範服務收費行為,明確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除受用戶委託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