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基礎的一項重要舉措
本網評論員 郭振綱
近日,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工會重點監督用人單位惡意欠薪、違法超時加班、違法裁員、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對發現的有關問題線索,應當調查核實,督促整改,並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對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時下,一些地方的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領域打“擦邊球”的現象依然存在。比如,有的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超時加班,“996”“白加黑”一度氾濫;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減輕社會保險成本,讓職工簽署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有的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規則不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也不向職工公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對此提出了具體的監督措施,回應了社會和職工的關切,對於平衡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具有強有力的現實針對性。
維權服務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無論是監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還是對職工維權行動給予支援和幫助,都是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的具體體現。《辦法》立足預防為主的原則,細化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程式,明確了監督路徑和處理原則,將《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賦予工會的監督權利法定化、程式化,對於加強勞動關係矛盾預防預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具有重要的意義。
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無論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上升。這一方面説明隨著勞動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職工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動糾紛已經成為處理勞動關係矛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説明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還很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嚴重。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給職工群眾打造更為嚴密的法律保護傘,讓職工體面勞動、舒心工作,還需要久久為功。
監督和制止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在行動,工會作為職工“職工之家”,工會幹部作為職工的“娘家人”更是盡心盡責盡力。比如,各級工會深化源頭參與,在立法調研、執法檢查方面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完善聯動機制;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多元化解社會矛盾中構建起了“法院+工會”新模式;創新工會勞動監督方式方法,探索出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體檢”、“一函兩書”、勞動用工監督評估等經驗做法;強化法律援助,發揮工會公職律師、工會法律顧問團的作用,幫助職工仲裁訴訟。《辦法》將工會組織和工會幹部維權服務的創新型做法上升為具有約束力和規範性的制度措施,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升職工群眾的生活品質厚植了法律基礎,增添了強大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哪的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哪的工會就要站出來説話。《辦法》的出臺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隨著《辦法》的實施,無論是對於打造一個具有工會特色的勞動法律監督體系,擦亮工會維權服務品牌而言,還是從發揮工會協同社會治理的功效,夯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基礎角度審視,形成一個助力把勞動關係矛盾風險隱患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的大好局面都可期可盼。期待通過《辦法》的實施,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增添新“抓手”,為構築和諧勞動關係增厚新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