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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提升新時代社會治理法治化水準

2021-03-03 17:19:00
來源:光明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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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楓橋經驗與社會治理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王斌通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有助於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凸顯制度優勢,發揮治理效能,為有效應對重大挑戰、抵禦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提供堅強保障。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在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今天,大力提升新時代社會治理法治化水準,將裨益於人民安居樂業和社會和諧穩定,為新發展階段注入法治力量。

  一、堅持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根本坐標,社會治理創新,要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我們黨很早就形成了依法化解矛盾糾紛、使法治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如延安時期所形成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就因重視一切從實際出發、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依靠群眾説理説法、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手續、在審判工作中執行利民的方針等得到中央的高度評價和群眾的廣泛擁護,這一貼近生活、深入民心的審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經驗總結和優良傳統的集中體現,既反映出黨領導下政法幹部忠於職守、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風貌,也突顯出政法工作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進步初衷。

  實踐表明,有法必依、公正司法、嚴格執法得到認真貫徹的時候,司法公信力就越強,人民群眾對法治事業的信心和認可度就越高。目前,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在社會治理中,要緊緊圍繞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運用法治思維精準施策,依靠法治方式有的放矢,弘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傳承紅色法治文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法律規定、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起案件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基層安,天下安。基層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新時代“楓橋經驗”被譽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典範,其一大特色在於在黨的領導下實現自治、法治、德治的相互融合,尤其是將法治納入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過程中,通過法治來平衡社會利益、彌合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真正發揮了法治的保障作用,確保社會既安定有序又充滿生機活力。

  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環節。既要在法治工作中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充分調動黨員、幹部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尊重人民群眾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將自上而下的問題排查與自下而上的問題反映結合起來,暢通群眾合法訴求的表達渠道,豐富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法治路徑,規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切實做到標本兼治;同時,也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準確適用《民法典》等法律規範,認真做好符合基層社會治理實際的村規民約、社區公約、行業章程等社會規範的制定、修訂和實施工作,積極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解紛方式相互銜接聯動,形成有法可依、功能互補、程式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進而凝聚調解合力,呼應社情民意,依法定分止爭,使群眾關心的問題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結果。

  三、堅持深化改革和務實創新,推動高品質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實現高效能治理

  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而務實創新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日漸完善的堅定支撐。社會治理法治化,離不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各項制度機制的有序改革和有效創新。越是深化改革,越是創新發展,越要具備法治思維、法治意識。針對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在社會治理領域所帶來的深刻變化,要在具體行為中體現法治限制權力、保障權利的核心要義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要樹立問題導向、實踐導向和效果導向,在社會治理法治化過程中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善於運用改革方法發揮制度優勢、防範風險挑戰、釋放治理效能。注意發現得到幹部群眾普遍支援的社會治理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將其納入制度機制建設,使改革成果利於人民、服務人民。另一方面,要以負責任的態度和契合社會生活發展實際的制度設計、具體舉措,積極倡導在法治框架下的務實創新,實現社會治理的“真創新”,杜絕“為創新而創新”的“假創新”。將社會治理和多元解紛的制度優勢轉化為趨利避害、造福人民的治理效能,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為保障人民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奠定堅實根基。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