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若試用期內被捕 可被解雇
香港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特區政府部門主管發信,稱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被控告,可被解雇。
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天(23日)表示,關於公務員試用期標準一直存在,此次是説明指引,無論有否被起訴,一旦被捕都可考慮終止試用期。
聶德權強調,特區政府對任何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都有行為品格上的要求。對於做法會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他表示,刑事罪行與雇用關係是不同概念,被捕、起訴和法庭定罪是有關刑事責任,有一定標準和門檻。而公務員試用期,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雙方都要看看是否適合在機構內工作,門檻與刑事檢控或定罪有所不同,評核公務員有無令人質疑不適合在政府內工作的品行、操守和表現,正是試用期評核的目的。
此外,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也指出,特區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僅限于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其行為操守。公務員也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這些信念也是廣大市民對公務員的期望。
張建宗強調,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都需通過試用期,才能成為長期聘用的公務員。一直以來,部門及職係首長都有責任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
最後,張建宗表示,特區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而公務員的操守都不應引起公眾懷疑,公務員更絕不能參與任何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