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植根中華文化 彰顯民族智慧
【專家論壇】
作者:易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法學方法論視角下民法基本原則的解釋與適用研究”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2020年5月28日,舉世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行。中國人民從此擁有了一部真正屬於自己的民法典。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構築了全面依法治國支柱、奠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權基礎,將有效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民法典凝聚了中華法律文化精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範,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由此可見,民法典不僅從廣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來,更是從偉大的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來,從波瀾壯闊的新中國法治實踐中來,是一部凝聚並閃耀著中國人首創精神與中華民族集體智慧的偉大法典。
民法典高度重視“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相較于制定法,作為非正式制度的習慣更貼近人們生活與心理,對人們影響更大,也能更好地被接受與適用。習慣也是社會發展的紐帶,將現今與過去的歷史傳統緊密關聯。民法典將習慣規定為民法的法源(第10條),還在其他17個條文中規定“習慣”或“交易習慣”,充分體現了開放包容的立法態度和對民眾生活習俗的尊重。善風良俗是國家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一般道德,它大量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民法典將公序良俗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8條),反映了人們美好的道德願望,有利於規範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
民法典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思想。中華傳統文化中蘊含著濃厚的人本主義思想,“天地之性人為貴”所倡導的人的價值和尊嚴,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契合。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將保護民事權利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法典的宏觀結構、中觀制度、微觀規則為舞臺,建構出一套科學完備、氣勢恢宏的民事權利體系,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
中國古代矜恤老幼婦殘,體現了扶助社會困難群體的文化傳統。民法典特別注重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如第658條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性質的贈與合同,第666條為保障陷於窮困的贈與人而允許其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第810條不僅延續《合同法》規定的公共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而且確立了受要約人強制締約義務的一般條款(第494條第三款),以維護更多要約人利益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崇德尊法”思想。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是中華法係的基本特徵與結構。《唐律疏議 名例》説“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民法典注重發揮道德教化在培育民法文化、滋養民法精神、促進民法實施、增進社會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鮮明的體現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中,將民法的技術性、規範性與核心價值觀的引領性有機結合起來。
民法典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誠信”“友善”思想。中華傳統文明尊崇“敦誠守信、親仁善鄰”的處世之道。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將“信”看作是人立身行事的根本。孟子云:“誠者,天下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將“誠”作為人天之間的媒介。此精神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賞信罰必、嚴治詐偽。民法典不僅將誠信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7條);還經由諸多具體制度使誠信原則發揮積極功能,如依情事變更制度調整給付法律效果(第533條)、將誠信原則作為權利行使的準則(第132條)。
在艱苦的生存與生産鬥爭中,中華民族為應對“天有不測風雲”,需群策群力,團結互助,由此形成了以和為貴、和睦相處的民族精神,以及鄰里之間相互幫助、禮讓睦鄰的傳統美德。民法典汲取這些美德併發揚光大,如要求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288條);要求繼承人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第1132條);要求離婚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適當幫助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第1090條)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華傳統文化中注重家庭倫理的思想。中國傳統文化高度重視家庭倫理,強調家庭在國家中的重要性。孟子云:“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將家庭倫理作為社會倫理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家庭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出“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民法典注重維護家庭倫理,倡導“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規定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尊重、關愛義務,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義務等。
民法典汲取傳統文化中的“秩序”思想。中國傳統文化重視秩序,注重社群價值與整體利益,強調個人的自我克制與約束,通過設定個人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的義務構造出一種序列化的穩定社會形態,以維持和諧的社會秩序。民法典超越近代民事立法的權利本位觀,對所有權絕對觀念、合同自由加以修正與限制,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權利義務責任相適應,以謀社會永續發展。如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確立為基本原則(第8條),明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第131條),明定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建立強制要約與強制承諾制度(第494條第二、三款),加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處理功能(第534條)等。
民法典為世界貢獻中國智慧
我國民法典創造性迭出,其在抽象理念、宏觀結構、立法技術、微觀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具有鮮明特色,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與進步提供了中國經驗、貢獻出中國智慧。
體系結構上的貢獻。我國民法典通過使人格權、侵權責任獨立成編,貢獻出一個嶄新的民法典編纂結構。在歷史上,法國民法典建立的“三編式”(人—財産—取得財産的各種方法)結構、德國民法典建立的“五編式”(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結構具有範式意義並産生了廣泛影響。我國《民法典》建立了由“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構成的“七編式”的獨特結構,這是一個極富原創性的新結構,為其他國家編纂民法典提供了可資參酌借鑒的新樣本。
立法技術上的貢獻。傳統大陸法係國家民法典未對民法基本原則進行集中或系統的直接表達,我國民事立法歷來比較重視立法的價值宣示功能,各法在法律文本中明確規定該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已成為一種立法傳統。民法典詳細規定權益保護、平等、意思自治等8項基本原則,進一步鞏固了這一傳統。這種重視價值宣示功能、全面列舉基本原則的立法技術構成了我國的立法優勢,已開始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産生影響。
抽象理念與具體制度上的貢獻。僅以民法典有關環境保護的理念及制度為例。面對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民法典秉持綠色理念,不僅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9條),而且設計了一系列精細制度,如業主的保護義務(第286條第一款規定)、用益物權人的保護義務(第326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時的保護義務(第346條)、合同履行中的保護義務(第509條第三款)、債權債務中止後的回收義務(第558條)、出賣人包裝時的保護義務(第619條)、出賣人的回收義務(第625條)、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等,由此建構出一套較完整融貫的制度體系。這是當今世界有關環境保護最先進的民法制度系統,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貢獻。
只有在中國豐富的社會實踐、悠久的歷史傳統所形成的深厚土壤中才能誕生出中國人自己的民法典。這部凝聚著中華民族古今智慧、洋溢著中國特色和時代氣息的民法典,為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奠定了堅若磐石的厚重基礎,成為實現民族復興、走向繁榮昌盛的“國之重器”;它致力於解決時代問題、充分反映二十一世紀時代特徵,必將以其提供的中國方案裨益人類法治文明。
《光明日報》( 2020年07月15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