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王輝:大力推進社會信用法治化

2020-06-29 13:15:00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社會信用法治化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性工程,是優化營商環境,構建現代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加強失信懲戒”。近年來,國家出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各相關部門圍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有益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本格局初步形成,社會信用法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也要看到,目前我國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尚處於國家統一立法與行業規定有所發展,卻有待進一步完善的階段。社會失信現象依然存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問題較為突出。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主要採取政策推動,分散立法的模式,信用方面的立法存在層級不高、品質不一、結構融貫性不足及立法在各地方各部門之間以及地方與部門之間相互衝突等問題。因此,亟需總結各部門、各地方信用立法的經驗,加快社會信用統一立法,提升社會信用法治化規範化水準。推進這一工作應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遵循誠信相關性原則,依法科學界定守信、失信標準。科學界定信用標準,明確守信、失信內涵,是社會信用法治化的基礎和邏輯起點。當前,有的地方和部門在制定信用規範性文件過程中,有時會不自覺地模糊信用與道德、違紀、違法以及職業道德等的邊界,致使信用過度滲透社會生活。為此,一是把握道德入法的限度,避免道德過度法律化。社會信用法治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是德法結合,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體現。同時,這並不等於道德與法律之間喪失了邊界,法治社會判斷信用的標準仍然且必須是法律,而非道德。二是遵循誠信相關性原則,細化守信、失信標準。信用法治是誠信制度化的體現。判斷和細化守信、失信標準應當依據法律上的誠信原則。具體而言,包括明確排除與誠信不相關的信用資訊,如隱私資訊、商業秘密、單純道德而非誠信的資訊等。三是科學分類,明確信用梯度管理,對輕微違法行為不納入信用資訊。

  第二,樹立資訊開放原則,加強信用資訊的共用和公開。加強信用資訊的共用和公開是社會信用法治化的邏輯聯結點。大數據時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離不開信用資訊互聯互通、開放共用。當前,有些部門資訊私有和“孤島”意識較強,資訊共用和公開機制不健全。為此,一是應打破資訊保護主義和地方主義,樹立資訊開放理論,構建和完善統一的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促進各部門、各組織和各地方之間信用資訊的有序、有效歸集、共用和開放。二是應進一步立法規範和鼓勵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等利用政府開放的數據資訊進行信用評價,發揮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動信用服務産品開發創新和廣泛運用。

  第三,明確信用懲戒謙抑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依法充分保護信用主體權益。只有不斷依法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才能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當前,失信懲戒的剛性法律依據仍顯不足,失信懲戒存在泛化現象。對此,一是明確信用懲戒謙抑性原則,探索制定失信懲戒特別法。明確信用懲戒種類,從法定性、關聯性、合比例性上健全和規範信用懲戒,尤其是聯合懲戒的適用條件、程式和救濟機制,避免不當聯結和信用歧視。建立健全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機制、“紅黑名單”的認定及退出機制、失信行為處罰措施公開機制。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失信懲戒對象程式權利,明確賦予信用主體資訊知情權、資訊異議權、資訊修複權、資訊遺忘權及復議訴訟權等權利。

[責任編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