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人民權利的莊嚴宣示——民法典草案釋例

2020-05-24 10:37: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字號

  編者按:

  7編、1260條,這部厚實的民法典草案,承載了人民群眾對於民事權利獲得更充分保障的渴求,回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從小區業主權利到農民土地權益,從保障誠信履約到規制“霸王條款”,從婚姻家庭到遺産繼承,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集萬眾智慧,成偉大法典,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草案有哪些重要內容。

  物 權

  有恒産者有恒心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産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從物權法脫胎而來的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強化公民財産權利的平等保護,促進物盡其用,讓有恒産者更有恒心。

  關鍵詞:業主權利

  ●案例: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如商鋪等也被出讓給個人,並且出讓之後這些配套設施的經營範圍和功能發生改變,不再作為小區的配套服務。

  ●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並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式。

  ●點評: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委員

  草案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産生收入屬於業主共有,有利於解決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更好保障業主權利。

  關鍵詞:土地流轉

  ●案例:以前河北省曲周縣東劉莊村的集體經濟是零。農村土地分戶經營,地界有爭議,農忙時節農戶搶水、搶電。後來村裏對整村土地實施全部流轉,成立農民合作社集中經營,農民可以獲得股金和分紅,實現了農業效益、農民收入雙提升。

  ●草案: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刪去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點評:鞏富文委員

  為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制度,既可以讓農民獲得一份可變現的財富,減輕生活保障的後顧之憂,也有利於滿足社會發展對土地集約化使用的需求,推進土地規模化經營。

  關鍵詞:居住權

  ●案例:原告小高受遺贈其祖父位於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房屋一套,並已取得産權證。小高多次要求被告張某騰房,張某不予配合。張某稱其與小高祖父系合法夫妻,小高祖父通過遺囑將其名下房屋留給小高,但保留了張某的居住權,待小高幫助張某申請到廉租房後張某才能搬出。為此,小高將張某告到法院。

  ●草案: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點評:鞏富文委員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得到確認,對於解決“住有所居”問題、保障個人穩定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讓住宅這種重要資源充分發揮效用。

  合 同

  維護契約 公平交易

  合同是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規定了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規則。坐公交、打出租、充話費、買零食……每天,我們幾乎都要與有形或無形的合同打交道。在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編的篇幅就佔了近一半,可見其重要性。

  關鍵詞:規制“霸王條款”

  ●案例:某網站採用會員制方式為會員提供各類廣告服務。合同訂立階段,該網站在“服務條款”中規定網站可自行全權決定,在發出通知或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可隨時停止提供服務、轉讓本協議無須經過同意等內容。

  ●草案: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點評: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委員

  草案既對現行合同法合理規定予以保留和延續,也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實踐中,經常有經營者將合同的重要條款隱藏在合同條文之中,導致消費者容易忽視、忽略該條款,進而對自身産生重大不利。將選擇權留給弱勢的消費者一方,是以人為本的體現。

  關鍵詞:禁放高利貸

  ●案例:2014年5月,手頭有點緊的王某某看到市場上借錢很方便,就在一家金融公司借了10萬元。但實際只拿到9萬元。此次借款利息是每月3000元。為了歸還逾期借款,王某某只能向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每個月的利息很快發展到兩萬元。迫於欠款“雪球”越滾越大,王某某不得不賣掉了房子,還因挪用公款被判刑。

  ●草案: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點評:皮劍龍委員

  這一規定表明瞭國家對高利放貸日漸趨嚴的懲處態勢,將對維護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起到積極作用。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公眾將更多資金投入實體經濟,這在當前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現實意義。

  關鍵詞:旅客“霸座”

  ●案例:2018年8月21日,從濟南開往北京的高鐵列車上,孫某在一位女乘客上車前,先坐在了屬於該乘客的座位上。該乘客上車後,孫某繼續“霸座”,並拒絕與乘務人員溝通,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

  ●草案: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點評:皮劍龍委員

  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一方面,出現了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運人履行安全運輸義務不到位,導致時常發生安全事故等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情形。把旅客對號入座寫入民法典,將從民事立法上進一步規制“霸座”行為,防止“破窗效應”,保障運輸秩序更加安全可控。

  人格權

  維護每一個人的人格尊嚴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民法典加強人格權立法,使其獨立成編,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和創新,是對人格尊嚴民法保護的深化。

  關鍵詞:隱私權

  ●案例:某脫口秀演員和老東家産生合約糾紛,被索賠3000多萬元。2020年5月初,該演員投訴其個人銀行賬戶交易資訊未經授權而被銀行非法調取。後銀行承認洩露資訊一事並道歉。

  ●草案: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點評:江蘇省律師協會副會長車捷代表

  草案完善了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制度,表達了民法對人的全面、終極關懷。網路時代,政府部門、企業、社區等各種主體都會採集公民個人資訊,如何保護個人資訊安全尤其引人關注,這一規定體現了時代特色。

  關鍵詞:禁止性騷擾

  ●案例:在廣州一家外企工作的某女士受到公司主管騷擾長達數月。某女士曾多次向公司投訴未果,反被開除,於是將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定該主管行為構成性騷擾,須書面道歉並賠償3000元。

  ●草案: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點評:車捷代表

  草案除明確受害人直接請求行為人承擔責任外,還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行為的義務,有利於引起全社會對性騷擾問題的重視,構建性騷擾的防範、處理機制。

  關鍵詞:AI換臉

  ●案例:2019年8月,一款新推出的AI換臉軟體火爆社交網路。用戶只需提供一張正面人臉照片上傳到該軟體,就可以把選定視頻中的明星面部替換掉,生成以自己為主角的視頻片段。一些人認為其涉嫌非法收集用戶面部資訊,進而擔心這些被收集的面部資訊會被濫用、盜用。

  ●草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點評:車捷代表

  深度偽造技術發展迅速,如果不加約束可能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甚至可能影響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同時,未來人工智慧、語音克隆、深度偽造技術的發展,將對既有的法律體系和社會誠信體系帶來更大挑戰,加強個人生物識別資訊保護勢在必行。

  ●1950年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婚姻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同時也是新中國第一部民事法律。

  ●1954年—1979年

  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國曾三次啟動民法典立法,但都因條件不成熟而中斷。立法機關決定“批發改零售”,先行制定單行法。

  ●1986年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民法通則。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基本法。

  ●2002年

  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次審議後,根據多數意見,立法機關決定仍然採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單行法,再匯總成民法典。

  (文字統籌:光明日報記者靳昊、劉華東)

  《光明日報》( 2020年05月24日 06版)

[責任編輯:陳文韜]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