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權利保障的宣言書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作為我國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
以“法典”命名,表明凡是納入民法典的規則,都具有基礎性、典範性的特點;以“民”命名,説明民法典把人民願望置於首位,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訴求。此次民法典草案亮點很多,最大的亮點就是為民立法、以民為本,最大化地謀求人民的利益。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保障私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逐漸加強。今天,我們之所以要頒行民法典,是因為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的需求提高,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對民事權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歷史時期,保障人民更加廣泛的民事權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則各編由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構成,既確認了個人享有各項具體民事權利,明確了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和邊界,又保護個人能夠正常行使和主張權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
民法典不僅廣泛確認了各類主體的財産權,以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需要,還廣泛確認了人格權,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對私權的充分保障,主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
一是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保護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均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為避免列舉權利不完整,併為未來社會發展不斷創設的新的人格權益提供保護,人格權編還確認了對人格權益保護的兜底條款。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專門在隱私權部分規定了此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並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這些規則既有力回應了個人隱私遭受侵擾的現實問題,又為保障社會生活安定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人格權編專門規定了個人資訊保護規則,在對個人資訊進行正面確權的基礎上,對合法收集、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則作出了規定。此外,針對網路誹謗、網路暴力、人肉搜索等網路侵權現象,民法典積極應對,構建了預防與救濟一體的制度體系。人格權編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權責任編中的網路侵權規則對有效規範網路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實現對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預防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完善財産權制度,強化財産權保護。財産權是人民群眾獲得美好幸福生活的物質保障,保護財産權就是保障民生。民法典在物權法和合同法等的基礎上,採用完善既有規則或增設全新規則的方式實現保障民生的目的。在財産權客體方面,民法典適應大數據的發展,將網路虛擬財産等納入財産保護的範圍。民法典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從而建立了財産權保護的長效機制。民法典通過完善徵收徵用、禁止非法限制個人行為自由等制度,防止公權力對私權的不當侵害,使每個人生活在安全的環境中,享受安寧的生活。民法典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表決難,以及維修基金使用難的問題,完善了相關制度。民法典合同編為實現人民群眾居住的需求,注重維持租賃合同的穩定性,完善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新增加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有利於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民法典採用租購並舉的體系,並輔之以居住權制度,為保障人民群眾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多層次的制度供給。民法典增設的居住權制度,對於解決非繼承人的居住問題、離婚後需要經濟幫助的一方的居住問題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撐。為適應農村土地改革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土地經營權制度並與土地“三權”分置相銜接。民法典規定了土地經營權以約定的方式設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並明確了土地經營權變動的生效和登記規則,使其融入現有的物權變動規則之內。民法典同時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權利內容,即在約定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産經營並獲取收益。這些財産權利規則的創設或完善共同構成人民群眾民生保障的法律基石。
在確認對人身權、人格權、財産權保護的基礎上,民法典通過各項民事責任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的實現。例如,在産品責任制度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可以有效保護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鋻於高樓拋物行為頻頻發生,民法典在總結我國侵權責任法立法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侵權責任編中專門規定了高樓拋物致人損害責任規則,強化了有關機關在搜尋行為人方面的職責,有力保護了人們“頭頂上的安全”。
現代法治強調“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民法典助推實現公權與私權的良性互動,以私權保障規範公權力行使,是權利保障的宣言書。民法典通過充分保障私權,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有利於實現多層次、多維度的社會治理,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光明日報》( 2020年05月24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