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新時代“中國特色”的法治表達——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
導讀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首次合體的民法典草案吸引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事實上,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四次嘗試編纂民法典,但都因種種原因未能成功。那麼,為何這一次民法典的編纂即將取得成功?為何我國堅持不懈地編纂民法典,這部孕育于新時代的民法典草案,將帶有怎樣的時代烙印?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見到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圍繞民法典草案的相關編纂情況對他進行採訪。
“民法典可以説是民事權利的‘寶典’,對於社會健康發展、人民安居樂業意義無比重大。”一説起民法典,楊立新教授便打開了話匣子,由衷地感嘆道。
任職于中國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研究民法學幾十年如一日,對民法理論、民法相關實踐都有著頗深的見解和不凡的學術成果。他不僅是民法總則制定時的參與人,也是制定民法各單行法、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主要參與人。在楊立新教授對民法典深刻獨到的觀點中,我們的採訪開始了。
“民法典編纂,掀開新時代法治社會建設新篇章”
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全國人大兩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都無疾而終。改革開放後,又有兩次民法典的立法行動,也因種種原因未能完成。直到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從民法總則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編纂工作順利推進。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此次民法典即將出臺,無疑將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
為什麼我們要堅持不懈地編纂民法典?在楊立新教授看來,這其中大有深意。
“要説最主要的,就是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楊立新説,“民法典是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基本法,關乎人民生産生活、國家經濟制度、社會方方面面,幾乎無所不包,可以説是除了憲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沒有民法典,這些民事法律關係就處於無序的狀態。社會發展到今天,經過20多年來形成的以民法通則為引領、由各民事單行法組成的鬆散民法體系存在諸多問題,不能適應當代法治的需要,需要一部全面的、嚴謹的、科學的民法典。正因如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不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任務,也是全國人民的立法任務。”
楊立新介紹,1949年之後的30年時間裏,民法典的編纂走走停停。實際上到改革開放之後,才認識到民法典之於人民、國家和社會的重要價值。如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的主要矛盾和國家的根本任務發生巨大變化,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説,民法典是70年來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是多年來法治建設的歷史性成果。從法治建設的角度來説,民法典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非常關鍵的法律,編纂民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
“我們經常説,改革開放之後,如果沒有及時制定民法通則,我們就不能保證有今天的社會進步。而民法典是社會、經濟和生活的法治基礎,沒有民法典,就無法進一步實現法治社會,這一點在當前階段尤為突出。此次民法典編纂的順利推進,必將掀開新時代法治社會建設的新篇章。”楊立新説。
“編纂之路,展現當代法治建設的智慧”
正如諺語所説“羅馬不是一日建成的”,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也歷經坎坷。
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就認識到應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是,正值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社會關係還沒有穩定定型,而且民法典需要體現博大精深的民法價值,當時的民法理論無法支援建立民法典的科學體系。立法機關當機立斷,對民法典的制定走“批發改零售”的路線,即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時機成熟後再編纂民法典。因此,陸續出臺了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單行民法,形成了鬆散的民法體系。
此次編纂民法典之所以能夠在五年內基本完成,楊立新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的需求,在恰當時機作出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策部署;二是當前社會需要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三是五年來,我國立法機關和相關機關聚民智、匯民意、察民情,努力推進編纂工作;四是民法理論和實務工作者傾心投入,積極建言獻策,推進完善;五是全國人民鼎力支援,積極關注、支援民法典的編纂。”楊立新説。
楊立新特別肯定了民法典編纂採取的“兩步走”“拆分審議”的辦法。“民法典體量太大,無法實現一次起草、一體審議、合體通過。此次起草民法典草案,已有初具完整體系的單行民法和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草案作基礎,只有人格權編草案是新起草的。按照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立法體例,分‘兩步走’,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是科學的立法決策。”
“在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上,有的民法典是合體起草的,有的是分體審議的。比如,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典分為五編,是分五次審議通過的。”楊立新教授指出,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條文紛繁,內容各不相同,一次審議無法深入進行。將分則各編拆分審議、在內容基本成熟之後再進行合體審議,就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了。
“期待一部帶有‘中國特色’時代烙印的民法典”
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是此次編纂民法典的目標之一。在楊立新教授看來,當前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已基本實現這一目標。
楊立新介紹,首先,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只是一個通則,而民法典草案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其次,中國民法典具有中國自己的特色,既不同於德國民法典,也不同於法國民法典,而是從中國實際出發,遵循問題導向,依據中國的司法實踐經驗和民法理論編纂的。再次,從總則編對虛擬財産和數據的規定,到分則各編對電子合同、深度“變臉”侵害肖像權、列印遺囑的效力等的規定,都反映了當代社會和科技進步提出的新問題,説明民法典草案反映了時代需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最後,民法典草案無疑反映了人民的願望,不論是財産所有關係、合同交易關係,還是人民群眾衣食住行等方面,都體現了人民的需求,特別是注重滿足人的精神需求,多方面保護生命尊嚴。
正因如此,“中國特色”是楊立新對民法典草案的重要理解。“這一部民法典就是中國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國自己的鮮明特色。不論是體例、結構還是具體內容,都不同於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典。這是改革開放之後幾十年積累的經驗總結,並且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規律。特別是新增的人格權編,歷經理論和實踐以及多方面意見的激烈交鋒和深入論證,在世界各國的民法典中是十分先進的,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水準,是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
作為一位與民法學相伴幾十年的專家,中國編纂一部屬於自己的民法典一直是他的願望,而能夠參與民法總則和各分編的編纂工作,讓他感到十分榮幸。楊立新表示,在民法典草案編纂的五年中,他體會最深的就是民法典慈母般的胸懷,將每一個民事主體包容其中。作為一名民法專家,通過自己的努力幫助打造民法典的“精美形象”,讓人民都能夠享受它的關愛,是這一生中最幸福的事情。
“民法典編纂的順利推進,標誌著我國法治建設達到新水準和新高度。特別是尊重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權利,強調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一致性,將民事主體的活動納入統一的民法規範之中,建立起嚴謹的民法秩序。期待這一部偉大法典、人民法典的誕生,為社會運作、人民的生産生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奠定更加堅實的法治基礎。”楊立新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