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決定規定了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參照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關於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對於鴿、兔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決定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
決定還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並嚴格執行。
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本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