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區塊鏈”名義實施詐騙 警惕“虛擬貨幣”成新型犯罪工具
誠信建設萬里行 蘇州審理一起以“區塊鏈”名義實施的詐騙案 檢察官提醒:警惕“虛擬貨幣”成為新型犯罪工具
“炒幣”“區塊鏈”“BNM”……一段時間裏,這些專有名詞在某些微信群裏不停閃爍。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新概念,謊稱發行“BNM”“TVB”等虛擬貨幣,一團夥大肆非法斂財,短短數月內,連續實施詐騙犯罪,涉案金額200余萬元。8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張大強(化名)等10人詐騙案在相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
家住蘇州相城的錄先生平時愛好做一些虛擬貨幣投資。2018年8月2日,有個名為“tingting”的微信號加錄先生為好友,在“tingting”的介紹下,錄先生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加了一個炒虛擬貨幣的牛人“陳勇”。
陳勇告訴錄先生,自己正籌備發售一種叫“BNM”的虛擬幣,這種幣一發售就會漲價,現在買入到時候就會賺錢。
錄先生將信將疑,他上網搜索“BNM”幣,但並沒有查到。之後,在陳勇朋友圈裏,錄先生發現陳勇確實對一些虛擬貨幣的漲跌預測得非常準。加之錄先生之前從事過虛擬幣交易,他認為做虛擬貨幣投資盈虧總會有風險,於是他決定試試。
隨後,錄先生通過陳勇以每個幣2.3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13333個“BNM”幣,加上優惠,錄先生分3次向陳勇微信轉賬總計2.6萬元。
陳勇告訴錄先生2018年10月18日“BNM”幣發售後會達到7元左右的價格,到時他的賬戶才會有“BNM”的體現。但到了約定的日子,錄先生的賬戶並沒有什麼“BNM”幣,自己也被對方拉黑了。
兩天后,錄先生向蘇州警方報警。2018年11月,18名犯罪嫌疑人到案,他們的供述均指向一個以張某為首的犯罪團夥。至此,一個理髮師、一個廚師扮演著“發行公司高管”和“資深投資顧問”,招募一些“演員”,虛構發行神秘的“BNM”“TVB”等虛擬貨幣,這個斂財騙局的真相被逐步揭開。
同為90後的張大強、張小斌(化名)均是湖南郴州人。一個曾當過理髮師,一個當過廚師。2018年7月,為了短時間內賺到大量金錢,兄弟兩開始研究有關虛擬貨幣的新概念,決定利用這些概念,借投資者的投機心理實施詐騙。
兩人租用了湖南桂陽縣的一套公寓房作為辦公地點,合夥組織新招錄的業務員進行區塊鏈、虛擬貨幣投資領域基礎知識培訓,招募秦某等人擔任“室經理”,負責培訓業務員與客戶聊天,廖某等人擔任業務員。
業務員負責在微信添加客戶並釋放虛假投資資訊,再由“資深投資顧問”張大強和“發行公司高管”張小斌誘騙投資者用ETH虛擬貨幣交易的方式認購所謂新型“BNM”“TVB”等虛擬貨幣,以真幣換假幣實施詐騙。
為了取得投資者信任,張大強經過精心設計,安排業務員在微信平臺搜索“區塊鏈”“幣圈”等關鍵字進入區塊鏈的聊天群,再加可能成為客戶的好友,將陳勇推薦給客戶。利用客戶的逆反心理,投資顧問“陳勇”反其道而行。對於客戶的諮詢,陳勇並沒有急吼吼地上前回復,反而擺出一副大忙人的高姿態,以正在參加區塊鏈的重要會議等為由將客戶退回到助理微信號,而所謂的助理其實仍是由先前的業務員扮演的。
朱先生就是陳勇的客戶之一。讓朱先生最後選擇相信該團夥的是陳勇做的一期“網路直播”。
在陳勇助理介紹下,朱先生登錄1234TV平臺聽“大V”陳勇講課。課程中,陳勇侃侃而談,向客戶透露自己根本不算厲害,貨幣網高管“偉哥”才是真正的“業界大佬”,正是偉哥提供的內幕消息讓自己賺了錢。
在陳勇的吹捧下,張小斌冒充的“發行公司高管”偉哥隆重登場。平臺上眾人的獻花、掌聲讓偉哥籠罩在“大神”的光環之下。
這時候,偉哥給客戶們“呈上”大禮:一個BNM虛擬幣的白皮書,並聲稱這款幣大約在10月底上市,上市後必定漲價。
各種聲勢鼓動下,朱先生最終花了8萬多元認購了偉哥推薦的BNM幣,直到10月10日,BNM幣並沒有到賬,自己反而被對方拉黑,朱先生才恍然大悟。
蘇州相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2018年4月至11月間,該犯罪團夥以此方式連續實施詐騙犯罪,初步核實騙取錄先生、朱先生等幾十名被害人合計人民幣247萬餘元。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由於本案被害人較多,作案手法新,他們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該案件受害人多,一方面是大多數投資者都抱著賺錢都有風險的僥倖心理,另一方面嫌疑人推廣的虛擬幣在網路上查詢不到這一漏洞,成為犯罪分子屢屢得手的關鍵。
該檢察官稱,近年來,各種基於區塊鏈技術、打著數字貨幣旗號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目光轉向這類新型貨幣。不法分子便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借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作案手段往往具有較強的欺騙性、隱蔽性和誘惑性。
“對虛擬貨幣的投資要保持高度警惕。”承辦檢察官提醒稱,要警惕虛擬貨幣成為犯罪分子違法犯罪的工具。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加強了風險防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