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講堂:新中國70年政治建設成就和經驗
本期嘉賓簡介:
張星星,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原副所長、研究員。
精彩觀點: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既不同於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無産階級專政,也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産階級專政,既能發揚人民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也能運用國家的力量、專政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權利,是近代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偉大政治創造。
新中國70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巨大的制度優勢和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首先要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自信,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於加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維護國家統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促進少數民族社會進步,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國70年的實踐證明,用民族區域自治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確選擇。
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産黨正確領導下不斷戰勝各種艱難險阻,中國經濟實力、綜合國力、人民生活不斷跨上新臺階,中國各民族長期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中國社會長期保持和諧穩定。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強大生命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符合中國國情、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正確道路。
講座實錄: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實現了中華民族從幾千年封建半封建專制政治到人民民主政治的偉大歷史跨越。70年來,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新中國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開闢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經濟快速發展、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和諧穩定、國家繁榮富強提供了可靠的有效的政治保證。
那麼新中國70年在政治建設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和經驗呢:
一、創造性地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
近代以來,中國人民為改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的悲慘命運,對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國家,經歷了曲折而複雜的探索過程。1921年,中國共産黨一成立就制定了第一個綱領提出:“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1922年7月,中國共産黨二大制定民主革命綱領之後,曾先後提出過建立“勞農專政”“真正平民的政權”“革命民眾政權”等政治主張。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以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把革命的主要力量轉入農村,在農村革命根據地逐步建立起“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政權。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創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政權,實質上是無産階級領導的民主主義性質的政權,但不可避免地受到當時“左”傾錯誤的影響。毛澤東後來曾批評説:“我們又叫‘蘇維埃’,又叫‘代表大會’,‘蘇維埃代表大會’就成了‘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這是死搬外國名詞”。
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窯堡會議以後,中國共産黨為適應建立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將“工農共和國”先後改為“人民共和國”、“民主共和國”等口號。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寫作了《新民主主義論》等著作,系統闡述了“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完整形成了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的基本思想。他曾經這樣講:“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這就是今天‘建國’工作的唯一正確的方向”。 1945年,毛澤東在黨的七大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中提出:“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並對“新國家”的制度架構作了闡述。新民主主義理論的形成為提出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奠定了重要基礎。
1949年6月,毛澤東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全面闡述了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必然性、中國社會各階級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中的地位、民主和專政的關係、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任務等問題,完整地闡述了人民民主專政理論。這就是我們的公式,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經驗,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綱領。”
1949年9月,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建立,開創了中國歷史上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紀元,實現了中華民族從兩千多年封建半封建專制政治向人民民主政治的歷史跨越。
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提出:“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重要一項原則就是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而且將其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為不可動搖的立國之本。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既不同於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無産階級專政,也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産階級專政,既能發揚人民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也能運用國家的力量、專政的力量,保障人民的政治地位和權利,是近代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偉大政治創造。
二、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是,要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地位和權利,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通過什麼樣的形式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就在《新民主主義論》《論聯合政府》等著作當中提出了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張,指出:“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
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又指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組織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過渡形式人民代表會議。
新中國成立時,由於人民解放戰爭仍在進行之中,舉行全國普選、召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成熟,因而採取了過渡的辦法,即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國大陸完成統一、國民經濟基本恢復、抗美援朝戰爭勝利結束後,從1953年下半年起,舉行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規模的普選。在此基礎上,由下而上逐級召開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它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中央到地方系統地建立起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重要的職權,立法工作也是全國人大的重要工作內容。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截至2018年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新中國70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巨大的制度優勢和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好制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首先要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自信,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948年,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發佈慶祝五一口號,提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各民主黨派積極響應中共中央號召,紛紛趕往解放區,為成功召開新政協、創建新中國做出了重要貢獻,為確立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奠定了基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全國政協完成了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正式形成了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956年,毛澤東在《論十大關係》中首次提出了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毛澤東説:“究竟是一個黨好,還是幾個黨好?現在看來,恐怕是幾個黨好。不但過去如此,而且將來也可以如此,就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
在改革開放新時期,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基礎上又增加了“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完整形成了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兩黨或多黨競爭制,也有別於一些國家實行的一黨制,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基本特徵是“共産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産黨執政、多黨派參政”。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積極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在人民內部各方面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
2018年3月4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的民盟、致公黨、無黨派人士、僑聯界委員,並參加聯組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他指出,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産黨、中國人民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偉大政治創造,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新型政黨制度。説它是新型政黨制度,新就新在它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産物,能夠真實、廣泛、持久代表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國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代表少數人、少數利益集團的弊端;新就新在它把各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緊密團結起來、為著共同目標而奮鬥,有效避免了一黨缺乏監督或者多黨輪流坐莊、惡性競爭的弊端;新就新在它通過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的安排集中各種意見和建議、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囿于黨派利益、階級利益、區域和集團利益決策施政導致社會撕裂的弊端。
四、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經濟、文化交往過程中,中國各民族群眾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共同創造和發展了中華文明。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開闢了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新時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究竟有多少少數民族,並不清楚。新中國成立後,從1953年起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考察工作,通過民族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由於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相對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確立經歷了長時間的探索和實踐。1947年,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建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195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作了全面規定。在1954年制定及以後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將民族區域自治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加以規定。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做了修改),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系統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又相繼成立了四個省級自治區: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我們國家現在一共有五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於加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維護國家統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促進少數民族社會進步,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國70年的實踐證明,用民族區域自治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確選擇。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民族都不能少。”要按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各項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維護民族地區團結穩定,加強各民族之間交往交流交融,更好凝聚各民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五、不斷豐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中國已逐步形成了以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已經成為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目前已建立69萬個農村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
城市居民委員會是中國城市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在城市基層實現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國成立後,即在全國各個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員會,實現城市居民對居住地公共事務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首次寫入中國憲法。職工代表大會,是保證職工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職工在企事業單位中享有的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主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來實現。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寫入代表大會的報告,正式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納入了中國特色政治制度範疇。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保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對保障人民主體地位、發揚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
六、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民主集中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區別於西方資産階級民主的一個顯著標誌。根據民主集中制思想,1949年9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劉少奇在作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時指出:“有不少的人,常常錯誤地把民主和集中看做是絕對對立而不能互相結合的兩回事。他們以為,有了民主就不能有集中,有了集中就不能有民主。他們看到我們國家機關中的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看到全國高度的統一領導,就企圖證明在我們這裡‘沒有民主’。他們的錯誤在於他們不了解人民民主,也就不能了解建立於人民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1957年2月,毛澤東發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深入闡述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紀律的關係,指出:“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在這個制度下,人民享受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他還提出:“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也多次引用毛澤東的這段話,來闡述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紀律的關係,並注意糾正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偏向,推動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健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主集中制在理論上、制度上和實踐上,實現了對資産階級民主的超越,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顯著特徵和政治優勢。
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産黨正確領導下不斷戰勝各種艱難險阻,中國經濟實力、綜合國力、人民生活不斷跨上新臺階,中國各民族長期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中國社會長期保持和諧穩定。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具有強大生命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符合中國國情、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正確道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個新事物,也是個好事物。當然,這並不是説,中國政治制度就完美無缺了,就不需要完善和發展了。制度自信不是自視清高、自我滿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堅定制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在堅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推進制度體系完善和發展。”
這些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辯證分析,為我們在堅定“四個自信”、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越來越完善、越來越成熟、越走越寬廣指明瞭方向。在中國共産黨的正確領導下,中國人民將繼續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創新和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豐富人類社會政治文明多樣性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