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加大行業對外開放
中新社海口9月30日電 (記者 洪堅鵬)《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下稱《條例》)經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大了海南律師行業對外開放程度,允許港澳地區和外國律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從事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進行律所聯營等。
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林琳在9月30日舉行的《條例》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已實施23年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與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的需要已不相適應,為加快推進律師專業服務規範發展,有必要對該法規進行相應修訂。
林琳表示,隨著海南自貿區(港)建設的推進,涉外法律服務需求必然不斷增加。但海南涉外律師和律所匱乏,引進國內外高端律師和律所不足,《條例》可以破除制約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制度障礙,為引進高水準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國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提供保障。
據了解,《條例》放寬了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準入條件,除了執業律師外,允許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等其他專業人士成為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公司化管理。
在律師行業對外開放方面,《條例》允許港澳地區和外國律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從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與本地律所實行協議聯營和合夥聯營,允許外國律所與本地律所互派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等。
律師執業和律所設立由原來的兩級審批變為一級審批,統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律師和律所執業審批審核時限由原來的30日分別縮短為2個工作日和3個工作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