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反腐第一案(壯麗70年 奮鬥新時代 新中國崢嶸歲月)
2019-09-08 12:52: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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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保定舉行,宣佈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該二犯全部財産。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國開始“三反”運動後揭露出來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直接督促案件的處理。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是1931年、1933年入黨的老黨員,曾在天津地區任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職務。革命戰爭年代,他們曾被捕入獄,面對嚴刑逼供,堅貞不屈;和平時期,他們卻居功自傲,貪圖享樂,不顧黨紀國法,貪污剋扣國家救災糧、河工糧、飛機場建築費、地方糧、幹部家屬救濟糧、治河民工工資、銀行貸款等國家財産,為數達1716272萬元(舊幣)。他們還同私商勾結,用公款倒賣大批鋼鐵,中飽私囊,使國家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開除劉青山、張子善的黨籍。華北局將處理意見上報中央,提議“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擴大會議,經過慎重考慮,並徵求黨外人士意見,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公審大會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説説,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意見反映到毛澤東那裏,毛澤東説: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
(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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