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農民工工資應怎樣支付?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簡稱條例)擬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資可以通過現金支付給農民工,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工資支付銀行卡。
對於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人社部門將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週期,條例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分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於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條例也有明確規定:應提前在該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條例明確,未根據本條例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萬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加付賠償金,並對單位處拖欠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2
誰負責清償農民工工資?
人社部相關司室介紹,企業生産組織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趨複雜,各種形式和多層級的承包變化多樣,導致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後農民工和行政執法機關難以確定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
為此,條例分情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作出規定。
對於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報酬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或者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發包或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且出現拖欠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施工任務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由發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企業允許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對外經營或承攬建設工程且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由該企業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針對近年來經常出現的企業通過合併、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償工資責任的現象,條例擬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應當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應當在申請登出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清償的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在清償前不得註冊新用人單位或作為新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
焦點3
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人社部相關司室負責人介紹,建設單位在資金沒有保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甚至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單位以發生工程款糾紛為由拒絕結算的情況時有發生的主要原因。
為了預防因拖欠工程款導致的農民工欠薪,條例擬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未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行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在所需資金的安排上,條例擬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的計量週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辦法,並可以約定人工費用佔工程款的比例。
對於欠薪的責任,徵求意見稿明確,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
同時,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發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代發工資義務的,將被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焦點4
如何解決施工方欠薪?
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的高發地。對於如何保障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時,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按期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
工程建設領域還將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通過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及管理。未訂立勞動合同並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以及未在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開具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的將被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焦點5
如何懲處欠薪負責人?
對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條例也明確提出了多項制度。
人社部門監督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時,有權查詢相關當事人金融賬戶的開戶、資金變動和擁有房産、車輛等情況。人社部門責令支付所拖欠工資,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産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對於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或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人社部門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這些失信對象會面臨哪些聯合懲戒?條例擬規定,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産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並限制乘坐飛機、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
此外,建設單位未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未依法提供預付款導致工程款拖欠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
同時,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未批先建、建設資金不到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提出要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
【解讀】
立法確定制度“組合拳”
人社部介紹,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根據《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於抓緊制定根治農民工欠薪專門行政法規的要求和《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由人社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
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支付,一些配套的制度已經開始運作。記者從國務院有關部委獲悉,我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資訊平臺已于去年年底上線運作,對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在工資保證金方面,人社部相關文件也明確,工資保證金原則上不低於造價的1.5%,不超過3%。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包括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等10條措施已于去年開始實施,條例將有關規範及保障措施加以完善並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2019年要基本實現農民工實名用工、按月發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全覆蓋,到2020年基本實現農民工工資無拖欠。
針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措施是聯繫在一起的“組合拳”,農民工都有了專用賬戶,又能按月結清工資,當月的工資就能打到卡裏,這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政策上又有了支撐,就從源頭上防止了欠薪的發生。——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記者 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