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擬修改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
工信部:擬修改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7月10日訊 (記者 張懿) 9日,工信部發佈《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工業轉型升級,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44號)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將《積分辦法》中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並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此外,還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以及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考慮到年産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小規模企業,存在産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小規模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車油耗下降的潛力,《積分辦法》修正案延續了適度寬鬆考核的優惠。
原文如下: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産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産、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産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産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公佈。”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産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公佈。”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後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産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八、對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詳見附件1)。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XX月XX日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44號)的相關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現説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為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汽車産業健康發展,2017年9月,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積分辦法》發佈和實施以來,在引導汽車行業提高節能技術水準、促進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全行業更加重視傳統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的協調發展,汽車企業普遍加大了技術研發投入,加快了車型升級投放速度,提高了産品性能品質,市場主體活力得到激發,市場競爭更加充分,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的良好態勢進一步鞏固。2018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量達到102.8萬輛,連續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續下降,2018年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總體來看,基本達到了政策的預期目標。
按照《積分辦法》的規定,2020年度以後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制定公佈,同時,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産業的快速發展,《積分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發揮《積分辦法》的作用,促進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高品質發展,需要對《積分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工作過程
自《積分辦法》發佈以後,我部即啟動了下一階段積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對2021年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趨勢、産品特點、商業模式等進行研究,測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研究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二是開展大規模調研,聽取行業企業對現階段管理辦法的建議,對於行業廣泛關注的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風險等開展專題研究。三是就《積分辦法》修正案草案聽取行業意見,2018年12月、2019年3月,我部就《積分辦法》修正案草案徵求了行業組織、技術支撐機構、國內外重點企業及行業專家的意見,根據行業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
按照《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中將甲醇汽車納入《積分辦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積分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將《積分辦法》中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並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汽車産業發展目標、國家節能減排目標及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未來技術成本的測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並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同時,在修改中還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堅持協調統一、扶優扶強的原則,在車型技術指標要求方面與現有政策相銜接,對先進適用的車型給予鼓勵,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另一方面,優化指標體系,弱化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在車型積分核算中的影響,強化對能耗等體現整車先進性指標的要求,引導企業不斷優化整車性能、提升品質安全水準;此外,為與我國排放標準相協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更好反映我國實際道路行駛情況,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要求,對車型積分計算方法涉及行駛工況進行了調整。對應將《積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公佈。”,並修改了《積分辦法》中《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其中涉及的相關技術指標的測試方法及要求參見《乘用車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方法及要求》(附件1)。
(三)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
根據《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從引導企業進一步改進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準,並給予企業更多合規靈活性的角度出發,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措施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主要調整如下:
一是建立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準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關係。經過測算,提出對企業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結轉系數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3年。對應將《積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後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産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産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除引導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整體下降外,還考慮鼓勵企業研發生産先進的低油耗車型,提出對車型油耗實際值低於其油耗目標值乘以當年度達標要求的車型為低油耗車型,在核算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時每輛低油耗車型按0.2輛計算。在《積分辦法》第四條中明確低油耗車定義,新增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針對給予低油耗車型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核算優惠,對應《積分辦法》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産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調整涉及的相關技術指標的測試方法及要求參見《乘用車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方法及要求》(附件1)。
(四)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
考慮到年産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小規模企業,存在産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小規模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車油耗下降的潛力,《積分辦法》修正案延續了適度寬鬆考核的優惠。將《積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産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産、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産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産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公佈。”
(五)其他修改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將《積分辦法》中“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