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向縱深發展
【來自國新辦新聞發佈會的報道】
推動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向縱深發展
——解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光明日報記者 張蕾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式規範、許可權責任等。在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即將啟動之前印發實施該《規定》,進一步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將為依法推動生態環保督察向縱深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6月27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生態環境部副部長翟青介紹了《規定》的有關情況。
生態環境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
2015年8月,中辦、國辦發佈實施《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按照要求,經過3年努力,對被督察對象開展第一輪環保督察,2018年對20個省(區)開展“回頭看”。“在此過程中,《方案》發揮了重要作用,效果明顯。但在工作過程中,我們也發現有些工作缺少細化規定,督察工作的法制基礎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在這樣的背景下,《規定》應運而生。”
據翟青介紹,與原先的《方案》相比,《規定》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更加強調督察工作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規定》第四條提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強調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要求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在進駐地方時,組建臨時黨支部,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二是更加突出和強調紀律責任。“《規定》裏紀律要求大幅度增加,既對被督察對象提出紀律要求,也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督察人員和生態環境部、中央生態環保督察辦公室提出明確要求——而且,在九條十款中,有六條七款都是對督察組和督察人員提出的,分別佔到章節總條款數的67%和70%。”
三是更加豐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頂層設計。“《規定》不僅增加了可操作性,還更加注重頂層設計,例如明確兩級督察體制(中央一級、省一級)和三種督察方式(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回頭看”)。”
第二輪督察將繼續盯住“一刀切”問題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從2019年開始,將利用三年對被督察對象開展新一輪督察,並於2022年對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展“回頭看”。“目前,第二輪首批督察進駐的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就緒,將於近期啟動,具體的督察地方和對象待中央批准後,會立即向社會公開。”翟青表示。
與第一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比,第二輪將有哪些變化?
據翟青介紹,在督察對象上,《規定》明確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作為督察對象。“對央企而言,督察會更多地關注其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及新發展理念、推動高品質發展的落實情況;對部門而言,會更多地關注其在規章、政策、規劃、標準等制定過程中,是否統籌了經濟發展和生態環保的關係。”
在督察內容上,《規定》把落實新的發展理念、推動高品質發展作為督察內容,進一步豐富了督察內涵。“在第二輪督察中,我們會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以大環保的視野來推動督察工作向縱深發展。”翟青強調。
在督察方式上,按照《規定》,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將進一步強化宣傳和典型案例發佈,並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來提高督察效能。
聽説督察組要來,把工業園區的企業統統關掉;為了“不冒煙”,連蒸饅頭的店都停了……對於首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中有地方存在的“一刀切”問題,翟青認為,這既損害了合法合規企業的切身利益,也是對生態環保工作的一種“高級黑”。“第二輪督察開始後,在‘一刀切’的問題上,我們的態度依然非常明確,那就是堅決禁止緊急停工、停業、停産等簡單、粗暴的方式,一旦發現必將嚴肅查處,並向社會公開,以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根據《規定》,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央辦公廳、生態環境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八個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在翟青看來,這種協調機制和領導機構的設立有利於強化督察的權威性,確保督察形成的報告和結論能夠得到有效運用,並進一步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
(光明日報北京6月27日電)
《光明日報》( 2019年06月28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