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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起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2019-06-28 11:3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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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6月27日電 (記者 杜燕)從7月1日起,北京將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其中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産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政府部門分工實施監督管理

  今天,記者從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實施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規定》指出,北京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規定》指出,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産製作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16項禁止性生産經營行為。

  結合經營者特點規定專門性禁止性規定

  此外,結合小作坊、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的特點還規定了專門性禁止性規定。其中,對於小作坊,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小作坊生産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小作坊不得生産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産加工食品,不得僅對食品進行分裝。

  對於小食雜店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

  對於食品攤販,同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産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區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分檔設計罰款起點和處罰幅度

  《規定》明確,在進貨方面,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同樣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還要保存採購憑證,憑證上應當記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在生産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規定》還堅持行為過錯與法律後果相對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表現和危害結果的不同,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分檔處理。在處罰幅度上,按照嚴格處罰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分5檔設計罰款起點和處罰幅度;同時,根據不同的違法主體設計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在處罰類型上,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等不同種類的處罰,同時明確了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

  食品小作坊實行“一地一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産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産加工規模小,生産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規定》,小作坊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承諾告知和先證後核制度。申請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前,應先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體資格,經營範圍包括申請許可類別,符合所在區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種目錄。申請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區市場監管局可頒發小作坊生産加工許可證。

  小作坊出廠銷售的食品為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注食品名稱、生産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産者名稱、生産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小作坊生産許可證編號等基本資訊。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保健功能。

  小食雜店不備案從事經營將處罰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于60㎡(含60㎡),通過實體門店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産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7月1日起,北京對小食雜店實施備案管理,小食雜店開辦者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僅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辦理備案即可開展經營活動。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小食雜店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據介紹,此前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小食雜店,按照自願原則,自行決定是否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小食雜店未取得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小餐飲店門店開設場所限制

  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至150㎡(含6㎡,含150㎡),從事食品即食加工、製作並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根據《規定》,北京中心地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為原通州新城規劃建設區)限制新建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低於60平方米的餐飲企業(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廚房或食品製造企業除外;經營單一品種的除外)。

  開一家小餐飲店的流程:先取得營業執照,再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註冊、填報小餐飲店申請表並列印並且按照申請表所示需要提交的材料準備相關材料→各區局、直屬分局受理窗口提交完全所需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領取《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1個月內各區局、各直屬分局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現場檢查。(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