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從“管企業”走向“管資本”
近年來,國企改革持續推進,成效顯著。但是,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新問題、新挑戰不斷涌現。對此,專家表示,2019年國企改革要加快從管企業走向管資本,這不僅可以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問題,還能實現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高度融合,有利於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當前,國企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從各地的實踐看,國企改革持續推進成效顯著,但也面臨著新問題和新挑戰。2019年,國企改革如何走深走實?怎樣加快推進從“管企業”到“管資本”的轉變?針對這些問題,經濟日報 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了眾多專家學者。
改革進入深水區
山西省是國有企業比較集中的省份之一,其資産總額排在全國第五位。近年來,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強調“國企不改、轉型無望”。2018年山西省委專門成立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規格之高在各地尚屬少見。
“山西省和全國一樣,國企改革進入攻堅期。”山西省國資委副主任高春毅在第十屆中國經濟前瞻論壇國企改革分論壇上表示,山西省國有企業數量多、負擔重,“三供一業”剝離移交涉及住戶137萬戶,佔全國的十分之一。這意味著上百億元的改革成本,10多萬人需要安置,同時還要與11個市政府統一協調,工作難度非常大。通過努力,2018年6月底,山西省國有企業全部與11個市政府簽署了“三供一業”分離移交正式協議;2018年底,駐晉央企及省屬國有企業完成了“三供一業”管理職能移交,剝離辦社會職能攻堅戰初戰告捷。
國有企業要想蓬勃發展,需要輕裝上陣,更須在體制機制上尋求突破。作為山西國資國企改革試點,2017年2月份汾酒集團與山西省國資委簽訂了2017年度以及三年任期經營目標責任書。著眼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山西省國資委設置了科學合理且具挑戰性的考核指標,以目標導向倒逼企業加快改革步伐;加快監管方式轉變,將8項權利授予汾酒集團董事會行使,讓企業獲得了更為寬鬆的經營環境。
汾酒集團通過啟動以“綜合化指標、契約化管理、制度化授權、市場化激勵”為特徵的契約化改革,引入華潤作為戰略投資者,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釋放出巨大的改革勢能。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表示,與改革前的2016年相比,2018年汾酒集團酒類收入翻了一番,工業産值翻了一番,利稅增長192%,酒類利潤增長185%。去年,該企業還入選國企改革“雙百行動”企業名單,成為改革尖兵。
對於深化改革,李秋喜認為,目前一些地方國有企業存在微觀主體動力不足與目標責任效力不足的問題,契約化管理是解決國企改革發展中諸多困難和問題的關鍵一招。下一步,汾酒集團將推進落實股權激勵計劃,全面推行三項制度改革,探索動態考核及市場化選聘經理人。
兩權分離效果好
“推進國企改革確實需要膽識。改革需要突破很多舊的制度、舊的思維、舊的約束,這意味著要承擔風險。這種膽識來自於對企業發展規律的認識、來自於擔當、來自於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馬駿説,關於國企改革,中央的精神其實非常明確,就是要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
馬駿表示,政府管企業會把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延伸到國有企業中去,但政府的管理體制和企業的管理體制是有本質差別的。實踐已經表明,政府管企業帶來了很多問題,如行政化的管理,導致決策程式非常緩慢,企業容易錯失商機。最關鍵的是,行政化管理抑制了企業的創新活力,由於激勵和風險管理方面的機制原因,企業開展創新的意願嚴重不足。
從管企業走向管資本,不僅可以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問題,還能實現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高度融合。馬駿表示,可以通過兩權分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機制,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這不僅可以使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還有利於處置“僵屍企業”,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試點升級再提速
相關專家表示,在落實管資本的過程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作用舉足輕重。作為管資本的市場化主體,兩類公司改革是以管資本為主的最重要抓手。
據介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分別開展了10家和122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在試體制、試機制、試模式等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實踐。去年底,國務院國資委又對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擴圍,新一批11家央企試點工作已正式啟動,今年將著力打造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升級版”。
“開展兩類公司試點是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關鍵舉措,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動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主任盧永真表示,兩類公司試點覆蓋了國企國資多個方面的改革。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之間的關係,直接涉及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怎樣的,權力界限怎麼劃分;兩類公司和其所投資企業之間的關係,則決定了實體企業經營的機制。
根據國研中心企業所對中央和地方一些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調研,在建設兩類公司並有效發揮其作用上,各方基本形成了比較清晰的思路和共識。
首先,理順與政府部門的關係。監管部門應充分授權,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作用。根據實際需要,監管部門對兩類公司會有一定的參與,但也不能像過去那樣管企業,特別是監管部門的監管儘量不要向下延伸。
其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符合自身特點的組織結構、流程和制度。從目前的經驗來看,其組織結構不能像實業公司那樣涉及一些管業務的職能部門,主要人力資源應配備在一些與投資相關的部門,如股權投資、股權管理、風險控制等。
此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效參與投資權屬企業的治理。同時,增強微觀市場主體活力具有極端重要性,事關此項改革成敗。目前,一些投資運營公司在實踐中開展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改變了過去行政命令、文件管理的方式,在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下,以投資者股東身份,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對於不想再參與的企業,則可採取用腳投票的方式撤出,根據企業的使命和目標再去投資整合新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