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企業家隊伍——專家、幹部談《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如何加強黨對中央企業的領導、如何實現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作用的充分發揮作出了全面規定。這是推進中央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為新時期做好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對於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管幹部,築牢中央企業的“根”和“魂”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規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明確強調,圍繞建設一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幹隊伍,豐富治國理政複合型人才的重要來源,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黨對中央企業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領導人員的管理權。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黨管幹部原則是由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中央企業的國有資本性質決定的。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斷強化對國有企業的領導。2016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新時代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黨管幹部,需要完善制度、創新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旭認為,《規定》是黨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加強管理的具體體現,是重要的制度創新,“黨管幹部,是要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形成能領導企業更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家群體,培育推動我國經濟轉向高品質發展的企業領頭人。”
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試點工作中,強調上級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範程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發揮作用……《規定》的具體內容,鮮明地體現了黨管幹部原則,從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到日常管理,再到考核評價等諸多方面,黨管幹部原則均貫穿其中。
實踐證明,正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才確保了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始終圍繞治國理政總目標,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履職盡責、擔當有為。“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築牢中央企業的‘根’和‘魂’,企業幹部才能不斷迎難而上、奮發有為,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國有企業的競爭優勢、發展優勢,促進中央企業不斷改革和發展。”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宋志平説。
從嚴從緊,加強日常管理監督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然而,一段時期以來,中央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少數企業甚至亂象叢生,致使部分國有資産流失。如何夯實黨在國有企業的執政根基、確保國有企業保值增值?
《規定》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提出了更高標準、更嚴要求。《規定》將“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20字要求寫進總則第一條,強調領導人員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定》將20字要求全面細化,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樹立了對標的基準。”宋志平表示。
嚴管就是厚愛。針對一段時間以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上存在的寬鬆軟問題,《規定》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各管理監督主體的基本要求;同時,強調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識別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加強日常管理監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統一起來,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此外,《規定》對中央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出國管理、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貫徹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方針,中央企業沒有特殊、沒有例外。“《規定》很有針對性,打出了一套從嚴從緊組合拳,有利於優化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對於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在央企落地生根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李明星表示。
正向激勵,大力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
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品質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中央企業改革發展面臨滾石上山、爬坡過坎的巨大壓力,這就需要加大正向激勵,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充分調動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規定》適應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加強正向激勵,指出要從中央企業的市場主體屬性出發,完善與市場競爭相適應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制,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這體現出黨對企業家價值的深刻認識和把握,從制度層面確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企業家稟賦得到充分釋放。”宋志平説。
《規定》發揮正確用人導向的激勵作用,要求對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業績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同時,從目的正當、禁止排除、程式合規、行為合法、結果合理等維度明確容錯條件,為那些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讓企業家能夠後顧無憂,大膽創新。此外,《規定》還進一步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並要求對貢獻突出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及時予以表彰。
“《規定》進一步激勵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完善了有別於黨政領導幹部、充分體現中央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是推進中央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必將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不斷釋放活力。”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寧高寧説。
企業家需要激勵和保護。張旭認為,未來中央企業要按照《規定》的精神和具體要求,強化制度引領,優化頂層設計,把企業家工作做好,讓創新成為走向世界一流企業的強大發動機。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我們要深入學習理解《規定》精神,精準貫徹《規定》的各項舉措,進一步落實責任、提升能力、擔當進取,不斷推動中央企業實現新發展。”寧高寧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