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信仰回應時代要求
日前,備受輿論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標誌著我國在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道路上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不僅有令人鼓舞的新增獨立人格權編,也有那些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權利保障內容,譬如增加規定居住權、完善動産抵押規則、強化對隱私權的保護、增加為期一月的離婚冷靜期以及明確遺囑效力等。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準繩。在我國經濟社會正發生深層次、根本性變革的當下,為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關係建立相應框架,可以更好地落實公民的權利義務。
盤點近期輿論熱點,無論是“高鐵霸座”“滴滴命案”,還是“昆山反殺案”,都可以看到這些事件的走向以及處理結果之所以會牽動每個人的神經,就在於我們生活在一個相互關聯的社會當中,每一個個體的幸福,來自良好有序的社會關係,人們互相尊重、服從規則,可以通過自身努力而非犧牲他人來完成個人價值的最大化。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完備的法律制度是社會整合的準繩,它在制定過程中的參與及其對話體現了社會的“集體良知”,它的執行有效性為社會主流價值觀做出了真實注腳。
管仲曾經感嘆,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全民對於法治信仰的建立,更重要的是通過每個人的認知與切身實踐來形成,辦事依法、遇事用法,以規則意識來指導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法治處於核心地位的體現。“如果沒有法院去解釋和界定法律真正的含義和作用,那麼法律就將形同一些死的文字”。事實上,再完備的法律條文也難以套用到每一個現實事件上,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體現在其結果是否符合立法之初的精神價值。在“昆山反殺案”中,江蘇昆山市公安、檢察機關最終認定自衛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守護了法律本真價值和權威。
發展是成熟法律的要素。此次民法典編纂,增加了很多與時俱進的制度設計。科技的迅猛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複雜度攀升,都為法律制定工作增加了難度。當前,很多社會矛盾的發生,本質上在於舊有規則和原則缺乏對社會發展的預見性。禁止性騷擾、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等,都是法律對於人的倫理道德和社會問題的介入。以立法手段觀照社會發展,對現階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而言,是積極正向的舉措。
法律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公眾謀求幸福、擔當良知守衛的工具。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統籌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建設總體進程、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等綜合因素,使規劃更科學、更符合實際”。我們期待民法典編纂的最終成果能夠凝聚社會共識、回應時代要求,為每一個中國人的幸福“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