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見》明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意見》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在定點康復機構發生的合規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經縣級殘聯組織同意,殘疾兒童也可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意見》強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保障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資訊共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