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是反腐敗鬥爭的根本法治保障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在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有利於更加深入地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更有助於建立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通過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對黨中央、地方黨委全面負責,將有效解決監察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必將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並明確其性質定位和職能職責,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提供了國家根本法治保障,必將推動反腐敗鬥爭取得更大成效,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賴,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